海事案例

船员申请零星外派期间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社保费用

管理员 发表于 2016-06-20 23:07

【案情】 船员曾某是A公司职工,双方于1997年1月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2001年1月起,曾某陆续向A公司申请自找雇佣单位外出劳务,双方并为此签订了外派协议,均约定:曾某每月应向A公司交纳管理费(600元到1000元不等),若无故不交纳视为违约,按自动离职处理;曾某交纳的管理费用于支付其培训费、考试费、体检费、办理船员证书费以及失业保险、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住房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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