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案例

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 案例(三)

管理员 发表于 2016-06-20 23:05

一、案件背景1989年7月10日,耿某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B公司(简称B公司)聘为外派船员,双方签定了《外派船员合同书》。合同约定,外派船员自离开中国国境起,在外轮工作期间,因工致伤、致残和生病、死亡,均按中国国家劳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因B公司和大连A拆船公司(简称A公司)签订有《雇用船员合同》,同年7月25日,耿某到A公司所属的巴拿马籍“C”轮任大管轮之职,期限为一年。A公司依据和B公司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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