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曹妃甸水域船舶定线制(2018)》和《曹妃甸水域船舶报告制(2018)》的通告-冀曹海航〔
发表于 2018-07-31 14:44
来自:曹妃甸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曹妃甸海事局
航行通告
冀曹海航〔2018〕010号
关于实施《曹妃甸水域船舶定线制(2018)》和《曹妃甸水域船舶报告制(2018)》的通告
经修订的《曹妃甸水域船舶定线制(2018)》和《曹妃甸水域船舶报告制(2018)》已于2018年4月28日经交通运输部公告(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43号公告)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交通运输部2009年第32号公告公布的《曹妃甸水域船舶定线制》和《曹妃甸水域船舶报告制》同时作废。
附件1:《曹妃甸水域船舶定线制(2018)》
附件2:《曹妃甸水域船舶报告制(2018)》
二○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1
曹妃甸水域船舶定线制(2018)
1.参考海图、坐标系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司令部航海保证部海图图号117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图图号22122。
本定线制各坐标点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航海用途等同世界大地坐标系WGS- 84)。
2.定线制的范围
曹妃甸水域船舶定线制由第一分道通航制、第二分道通航制、推荐航路和一个警戒区组成。
2.1第一分道通航制
第一分道通航制由分隔带和通航分道组成。
1)分隔带为以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为中心线,长10海里,宽0.5海里的水域:
X2: 38°47'59.40″N/118°45'11.40″E;
X4: 38°49'24.60″N/118°32'31.80″E。
2)通航分道
(1)通航分道北边界线为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
D: 38°49'13.80″N/118°45'25.20″E;
C: 38°50'38.40″N/118°32'45.00″E。
(2)通航分道南边界线为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
A: 38°46'45.00″N/118°44'57.60″E;
B: 38°48'09.60″N/118°32'18.00″E。
(3)西行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与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之间
的水域,长10海里,宽1海里,船舶主流向为278°(真航向)。
(4)东行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与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之间
的水域,长10海里,宽1海里,船舶主流向为098°(真航向)。
2.2第二分道通航制
第二分道通航制由分隔带和通航分道组成。
1)分隔带以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为中心线,长5海里,宽0.5
海里的水域:
X3: 38°49'57.60″N/118°27'29.10″E;
X1: 38°50'39.00″N/118°21'07.20″E。
2)通航分道
(1)通航分道北边界线为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
H: 38°51'12.00″N/118°27'42.60″E;
G: 38°51'53.40″N/118°21'20.40″E。
(2)通航分道南边界线为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
E: 38°48'43.20″N/118°27'15.60″E;
F: 38°49'24.60″N/118°20'54.00″E。
(3)西行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与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之间
的水域,长5海里,宽1海里,船舶主流向为278°(真航向)。
(4)东行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与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之间
的水域,长5海里,宽1海里,船舶主流向为098°(真航向)。
2.3推荐航路
1)推荐航路中线为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
L1: 38°52'34.15"N/118°29'09.27"E;
L2: 38°50'55.93"N/118°30'07.64"E。
2)船舶驶进曹妃甸港的船舶主流向为335°(真航向),船舶驶
出曹妃甸港的船舶主流向为155°(真航向)。
2.4警戒区
警戒区为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依次围成的水域:
B: 38°48'09.60″N/118°32'18.00″E;
E: 38°48'43.20″N/118°27'15.60″E;
H: 38°51'12.00″N/118°27'42.60″E;
C: 38°50'38.40″N/118°32'45.00″E。
警戒区为长方形,长4海里,宽2.5海里。
3.特别规定
船舶使用曹妃甸水域船舶定线制,除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二章第10条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3.1船舶使用曹妃甸水域船舶定线制,不应穿越通航分道和
分隔带,如需穿越,须先向曹妃甸VTS中心报告。
3.2禁止在警戒区、通航分道及其端部的附近水域锚泊、捕捞
和养殖。
3.3沿推荐航路行驶的船舶禁止追越。
3.4直靠和驶出曹妃甸港区一、二港池以及一、二港池之间外侧码头的船舶应按推荐航路标示的推荐交通流向行驶。
3.5船舶使用曹妃甸水域船舶定线制,应在甚高频(VHF)08
频道守听。
3.6船舶违反本船舶定线制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
行政处罚。
3.7曹妃甸水域船舶定线制的船舶航行监督管理规定由河北
海事局另行发布实施。
4.实施
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交通运输部
2009年第32号公告公布的《曹妃甸水域船舶定线制》同时作废。
附件:曹妃甸水域船舶定线制(2018)示意图
附件
曹妃甸水域船舶定线制(2018)示意图
附件2
曹妃甸水域船舶报告制(2018)
1.适用船舶
本报告制适用于下列船舶:
1.1客船;
1.2危险品船舶;
1.3 5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
1.4 500总吨以下自愿加入本报告制的船舶。2.相关海图及适用的地理范围
2.1相关海图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司令部航海保证部海图图号117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图图号22122。
本报告制各坐标点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航海用途等同世界大地坐标系WGS-84)。
2.2适用的地理范围
本报告制适用的地理范围为三条报告线与岸线所围成的水
域:
1)东报告线为东经118°55'.00线;
2)西报告线为东经118°15'.00线;
3)南报告线为北纬38°43'.00线。
3.报告格式、报告内容和报告要求
3.1报告格式
本船舶报告制格式采用国际海事组织(IMO)A.851(20)号大会决议附则中所规定的格式。
3.2报告内容
1)目的港为曹妃甸港区的船舶报告内容
(1)船舶装有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并正常使用的,可仅报告下列内容:
A船名、呼号
G上一停靠港
I目的港
O吃水
Q缺陷及限制
DG危险货物
(2)没有配备AIS设备或AIS设备不能使用的船舶应报告以下内容:
A船名、呼号和国际海事组织编码(若适用)
C或D位置(经纬度或相对于陆标的位置)
E航向
F航速
G上一停靠港
I目的港
O吃水
Q缺陷及限制(拖船应报告其拖带长度及被拖物名称)
DG危险货物
2)过境船舶报告内容
A船名、呼号
G上一停靠港
1目的港
Q缺陷及限制(拖船应报告其拖带长度及被拖物名称)(若适
用)
DG危险货物(若适用)
3.3报告要求
1)驶入本报告制水域的船舶抵达报告线时应按照3.2的要求
报告;
2)驶离本报告制水域的船舶抵达报告线时可仅报告船名;
3)在报告制水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时,船舶应立即报告事故的类型、时间、地点、损害或污染的程度以及是否需要援助,并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事故有关的其他信息。
4.主管机关、受理报告机关
4.1主管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
4.2受理报告机关为曹妃甸船舶交通管理中心,简称“曹妃甸
VTS中心”。
5.呼叫频道和使用的语言
5.1曹妃甸VTS中心呼叫频道为甚高频(VHF)08频道。
5.2报告制所使用语言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
5.3船舶使用本报告制,应在甚高频(VHF)08频道保持连续守听。
6.向船舶提供的信息
曹妃甸VTS中心依请求为参加报告制的船舶提供船舶交通、
异常天气情况及海上安全等信息。
7.支持报告制运行的岸基设施
7.1曹妃甸VTS中心的系统组成有:雷达系统,VHF通信系统,信息处理及显示系统,信息传输、记录/重放系统及气象传感系统。其功能有:数据收集、数据评估与处理、信息提供、交通组织、助航服务、支持联合行动。
7.2曹妃甸VTS中心保持24小时不间断值班。
8.实施
船舶违反本报告制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交通运输部
2009年第32号公告公布的《曹妃甸水域船舶报告制》同时作废。
附件:曹妃甸水域船舶报告制(2018)示意图
附件
曹妃甸水域船舶报告制(2018)示意图
评论 (0人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