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船船员热点问题及相关法规
海船船员有哪些等级?
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二章第一节第八条。
取得适任证书需要具备的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四)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长期有效。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
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一条及第十八条。
申请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需要递交哪些材料?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海船船员健康证明;
(三)身份证件;
(四)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五)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二条。
证书丢失或者损坏该怎么办?
适任证书损坏或者遗失时,持证人除应当向原证书签发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补发申请及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身份证件;
(三)、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适任证书损坏的,应当缴回被损坏的证书原件;
(二)适任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证书遗失说明。
补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二章第二节第二十一条。
关于非运输船的问题
见习三副、二副完成除货物运输内容外其他船上见习的可以申请“仅适用于非运输船”的三副、二副适任证书;持有“仅适用于非运输船”适任证书的三副、二副完成不少于3个月货物运输内容船上见习可以申请取消其适任证书上载明的“仅适用于非运输船”的限制。
已持有适用于货物运输船舶适任证书的船员在各类非运输船上2020年11月1日之后的海上服务资历不能够作为晋升货物运输船舶大副、船长的海上服务资历;持有“仅适用于非运输船”船长和大副适任证书申请消除“仅适用于非运输船”限制的,应通过附录1《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与项目》中“船舶结构与货运”科目理论考试和“货物积载与系固”项目评估,并完成不少于3个月货物运输内容船上见习。
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第五条。
关于适任考试理论和评估的问题
适任考试理论考试和评估可以分开申请。船员申请理论考试初考或评估初考时,应一次性申请全部理论考试科目或者评估项目,并提交《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见附录4)及提供“20规则”第三十条规定的信息,船员管理系统中已有相关信息的免于提供。
“20规则”第三十二条“初次适任考试”系指船员完成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后,第一次申请相应的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以所申请适任考试的理论考试准考证和评估准考证的较早日期为准。
理论考试和评估补考可以分别申请5次;每次补考,不论申请科目或者项目的数量,均视为1次补考。
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
关于航海类院校学生考试的问题
取得海船船员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培训许可的全日制航海中专、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的院校,自其取得相应许可之日起入学且完成入学报备的相关专业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航海类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与所学专业相应的初次适任考试。
航海类学生完成毕业报备的,可按以下要求申请操作级适任考试:
(一)在校期间未申请初次适任考试的,自取得毕业证书之日起5年内可凭毕业证书向任何具有相应考试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初次适任考试。
(二)在校期间已申请的初次适任考试及相关补考未全部通过或成绩失效,以及取得毕业证书之日起5年内未申请初次适任考试的,在具有不少于12个月相应的支持级海上服务资历后,可凭毕业证书向任何具有相应考试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初次适任考试的相关要求申请适任考试。该适任考试未通过或成绩失效的,再次申请适任考试需重新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
航海类学生在理论考试全部通过后进行船上见习的,评估补考期限按照其船上见习所占用时间相应顺延。
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关于申请降低航区的问题
申请无限航区适任考试者,自初考之日起3年内仅下列科目或者项目不合格,经本人申请,其已合格的科目、项目成绩可作为沿海航区相同职务适任考试成绩,成绩有效期自其他科目和项目全部通过之日起计算:
(一)船长和驾驶员“航海英语”理论考试科目;
(二)轮机长和轮机员“轮机英语”理论考试科目和“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
(三)电子电气员“电子电气员英语”理论考试科目和“电子电气员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
(四)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
申请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考试者,自初考之日起3年内仅“GMDSS英语阅读”理论考试科目和“通信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不合格,经本人申请,其已合格的科目、项目成绩可作为GMDSS限用操作员适任考试成绩,成绩有效期自其他科目和项目全部通过之日起计算。
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关于“11规则”适任证书过渡的问题
持有“11规则”三副、二副、三管轮、二管轮适任证书的,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内可以继续在与适任证书限定的吨位、功率相适应的船舶上继续任职。适任考试和发证过渡安排如下:
(一)参加“11规则”5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或3000总吨及以上三副、二副适任考试,以及参加“11规则”750千瓦及以上至3000千瓦或3000千瓦及以上三管轮、二管轮适任考试,且成绩通过的,完成船上见习后可以相应申请“20规则”500总吨及以上三副、二副或者750千瓦及以上三管轮、二管轮适任证书;有部分科目或项目未通过的,补考按“20规则”科目或项目执行,成绩通过并完成船上见习后可以相应申请“20规则”500总吨及以上三副、二副或者750千瓦及以上三管轮、二管轮适任证书。
(二)持有“11规则”5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或者3000总吨及以上三副、二副适任证书的船员,或者持有“11规则”750千瓦及以上至3000千瓦或者3000千瓦及以上三管轮、二管轮适任证书的船员,满足适任证书再有效条件的,可以申请“20规则”500总吨及以上三副、二副或者750千瓦及以上三管轮、二管轮适任证书;不满足“20规则”适任证书再有效条件的,也可申请“20规则”500总吨及以上三副、二副或者750千瓦及以上三管轮、二管轮适任证书,但签发的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同原证书。
持有 “11规则”生效前签发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且已持有有效的相应培训合格证书者,可继续申请换发“20规则”相应航区和等级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2005年10月31日前已取得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完成岗位适任补差培训后(补差培训大纲见附录5),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职务对应关系申请沿海航区未满500总吨三副、值班水手或者未满750千瓦三管轮、值班机工适任考试,成绩通过的,免于船上见习,可直接申请沿海航区未满500总吨三副、值班水手或者未满750千瓦三管轮、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疫情期间,关于船员考试的问题
(一)对船员考试报名所需的“相关培训证明”时限、船员适任考试补考时限、船员适任考试成绩有效期、船员培训合格证考试补考时限,受疫情影响的暂不作要求,2020年1月20日前已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除外。
(二)船员适任考试、培训合格证考试实操补考,因负责船员实操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不能正常组织考试的,可向任何有相应考试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三)已报名考试的船员受疫情防控影响,无法参加考试的,该次不计入考试次数。
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及其他海事监管工作的公告。
疫情期间,关于船员证书申办的问题
(一)已在船或计划上船的船员,持有的适任证书距离证书截止日期在12个月以内或过期不超过3个月、培训合格证距离证书截止日期在12个月以内或过期不超过1年,且因疫情防控影响未能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或未能完成相应的培训合格证知识更新培训的,参照《海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的规定施行容缺办理。船员所服务或计划服务船舶的航运公司或相应的船员服务机构通过船员电子申报系统“特殊时期到期换证”形式申请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再有效,同时上传公司和船员本人的《责任承诺书》(见附件)。
(二)航运公司或船员服务机构应督促、妥善安排船员尽快完成证书签发所要求的健康体检或培训合格证知识更新培训。原则上,满足相关条件后,船员方可再次上船任职。对未遵守责任承诺的,负责签发相应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撤销、注销相应证书,并将相关情况记入公司和船员的诚信记录。
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及其他海事监管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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