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时间
1.中国籍船舶:4月20日至6月中旬。
2.外国籍船舶:5月20日至6月中旬。
二、管控水域
1.青岛海事局前湾海事处
2.黄岛海事处
3.大港海事处
4.前海海事处
5.崂山海事处
三、专项安全检查和保安专项检查
① 中国籍船舶——专项安全检查
检查内容
船舶专项安全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AIS设备;
2.海图和航海出版物;
3.船舶通信;
4.动力设备及操舵设备;
5.船上人员;
6.船载危险货物;
7.“低慢小航空器”等。
“低慢小航空器”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航空模型、 无人驾驶自动气球、 系留气球等12类。
注:船上人员信息发生变化重新实施的专项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可仅限于核对船上人员信息。
重新检查
船舶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将重新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1.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
2.主要航行设备、防污染设备发生故障;
3.船员信息发生变化。
②.外国籍船舶外国籍船舶——保安专项检查
检查内容
船舶保安专项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船舶保安证书;
2.保安记录;
3.连续概要记录;
4.梯口控制措施;
5.登轮人员及行李物品控制;
6.船上限制区域标示及控制措施;
7.船舶保安员是否熟悉不同保安等级对应的措施;
8.“低慢小航空器”等。
重新检查
船舶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将对其重新开展保安专项检查:
1.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
2.主要航行设备、防污染设备发生故障;
3.船员信息发生变化。
● 因船上人员信息发生变化重新实施的保安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可仅限于核对船上人员信息。
●保安专项检查将结合港口国监督(PSC)工作开展,如船舶未进入PSC窗口期可仅限于开展保安专项检查。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将在检查结束后出具PSC检查报告。
四、专项信息报告
① 中国籍船舶
1.拟进入青岛管控水域航行、停泊或作业的中国籍船舶,应在预抵青岛的上一港口办理船舶出港报告时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出示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的《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和《船上人员信息报告表》,同时按规定如实报送经船长签字确认的《船舶信息报告表》和《船上人员信息报告表》。
2.上一港为境外港口的在青岛办理进口岸手续时进行上述报告。
3.船舶离港后因经营需要更改目的港驶往管控水域的,应在进入相关船舶管控水域前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船舶信息报告表》和《船上人员信息报告表》。
② 外国籍船舶
1.拟由境内港口出发进入青岛管控水域航行、停泊或作业的外国籍船舶,应在船舶抵达管控水域的上一国内停靠港 办理出口岸查验手续时提交《船舶信息报告表》、船上人员名单和船舶保安专项检查报告(PSC检查报告)复印件。
2.上一港为境外港口的在青岛办理进口岸查验手续时报告。
五、相关要求
1. 专项安全检查:拟进入青岛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所有中国籍船舶应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专项安全检查,上一港为国外港口的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申请专项安全检查。
2. 保安专项检查:对拟由境内港口出发进入青岛管控水域的外国籍船舶,由船舶抵达管控水域的上一国内停靠港海事管理机构对其实施保安专项检查。建议船舶代理及时将保安专项检查内容和要求提前通知适检外国籍船舶。
3. 开航前自查:拟进入青岛管控水域航行、停泊或作业的中国籍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组织船舶开展开航前自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船舶存在的问题,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 报告和提交相关资料:船舶应当如实报告相关信息,并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5. AIS和VHF:船舶应确保船上自动识别系统( AIS)保持开启状态,准确输入相关信息,并保持船上通信联络的畅通。 船舶AIS和甚高频无线电(VHF)设备未安装或损坏的船舶不得进入青岛管若进入青岛管控水域后,发现船舶AIS和甚高频无线电话 (VHF)设备损坏的,应立即向海事部门报告,并服从其监管指令。
6. 船载小艇:除紧急情况为保障船舶安全和救护海上人命所必需者,船载小艇包括载人浮具、工作艇、救生艇筏、救助艇、潜航器、无人艇等,专项安全监管期间在青岛水域不得释放。如确有释放必要者, 应提前报告当地海事部门征得同意。
7. 低慢小航空器:禁止带入青岛。船舶在提交《船舶信息报告表》时应在“船长声明”栏声明船舶未携带“低慢小航空器”。对就地处置有实际困难,并提出客观证据需携带的,船舶应在声明栏中申报本船携带“低慢小航空器”种类、型号、数量,明确封存措施,并保证在青岛水域不使用“低慢小航空器”。
附船上人员信息表和船舶信息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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