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特免证明签发案例探讨
发表于 2017-07-06 18:41
本文来自:珠海海事局
适任证书(以下简称COC证书)系指依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附则第II、III、IV或第VII章的规定向船长、高级船员以及GMDSS无线电操作员签发和签证的使其合法持有人有资格按证书标明的责任等级担任职位和履行职能的证书。
文章通过分析港口国检查(PSC)中发现的一起船员未持有船旗国签发或签证的适任证书典型案例,对特免证明(也有称为豁免证明,英文为DISPENSATION,以下以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出版的STCW公约综合文本翻译为准,统称特免证明)签发的条件,以及如何签发特免证明,并对船旗国随意签发特免证明造成的影响进行探讨。
案例陈述
2016年11月29日,3名珠海PSC检查官对一艘巴拿马籍液化气船进行了检查。PSC检查官在检查船员证书时,发现该船大管轮(2/E,土耳其人,2016年9月4日上船工作)未持有船旗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证的适任证书。当PSC检查官准备开具缺陷时,船长提供了一份船旗国主管机关确认大管轮已经申请了适任证书签证的“证明文件”(权且称为证明文件)。
经PSC检查官比对,该“证明文件”无签发依据、无文件编号、无船员本人照片、无签发及失效日期、无防伪标志、无船员签名,与船旗国主管机关签发的类似证明文件完全不同。另外,该“证明文件”的落款日期为2016年11月24日,也就是说假设该“证明文件”为真实文件,在大管轮上船接近三个月时间后船旗国主管机关才确认船方提交了签证适任证书的申请。经船长确认,PSC检查官开出了“COC OF 2/E ISSUED BY FLAG STATE NOT AVAILABLE ON BOARD”的缺陷并要求开航前纠正(17)。
公约依据
STCW公约附则第I/2条第7段,主管机关根据附则第I/10条认可适任证书;仅应在确保证书的权威性及有效性之后对该证书进行签证,以证明其认可。签证仅应在公约全部要求得到遵守的情况下签发。签证所使用的格式应是《STCW规则》第A-I/2节第3段所规定的格式。
附则第I/10条第5段,尽管附则第I/2条第7段已有要求,但主管机关在需要时,可根据第1段的规定,允许(持有按另一缔约国要求签发和签证而用于该缔约国船上的适当和有效证书,但该证书尚未经过签证,使其适于在悬挂该主管机关国旗的船上服务)的海员在悬挂该主管机关国旗的船上的服务为期不超过3个月。应随时提供已向该主管机关提交签证申请的证明文件。
缺陷跟踪及处理
本以为这是一起再平常不过的未持有适任证书的案例,但接下来发生的事让PSC检查官不敢有丝毫懈怠。
第二天(也就是11月30日),船东代理提供了巴拿马海事局驻伊斯坦布尔代表处签发的一份针对该船大管轮的特免证明。大意是主管机关已经获知由于大管轮适任证书签证原件不在船将解职离船,特签发一份特免证明给该船,允许该船在无大管轮的前提下从珠海航行至下一方便港口,原大管轮的职责由轮机长及其他轮机员履行。
PSC检查官一眼就发现该特免证明的落款签章模糊不清,根本无法辨识,且内容不符合STCW公约的要求,PSC检查官随即通过船东代理告知船旗国主管机关,此特免证明不予接受。
12月1日,巴拿马海事局驻伊斯坦布尔代表处通过邮件将其重新签发的特免证明及巴拿马海事局对其的相关授权一并发送给了PSC检查官。但是,该特免证明除了签章清楚了之外,实质内容仍然不满足STCW公约的要求,PSC检查官同样不予接受。
12月2日中午,巴拿马驻香港领事馆打电话到珠海,询问PSC检查官该船事宜和不接受特免证明的原因,PSC检查官一一回复。直到傍晚,在PSC检查官的期待中,船旗国主管机关未再提交任何特免证明。3日,船东代理告知PSC检查官船东准备更换大管轮。4日,接班的大管轮登轮。在核实了接班大管轮的相关证书后,PSC检查官关闭了该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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