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有关船员遣返的规定
发表于 2016-03-24 17:34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有关船员遣返的相关规定如下:
船员有权利得到遣返而不向他们收取费用;船东对船员遣返提供经济担保;
船员至少在下列情况下享有遣返权:
①船员在国外时,船员就业协议到期;
②当船员就业协议由船东提出终止或由船员出于合理理由提出终止时;
③当船员无法继续按就业协议履行职责,或在特定情况下不能要求其履行职责。
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应为停泊在其港口船舶上的船员提供遣返便利。
发表于 2016-03-24 17:34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有关船员遣返的相关规定如下:
船员有权利得到遣返而不向他们收取费用;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应为停泊在其港口船舶上的船员提供遣返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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