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最新变化
发表于 2016-03-23 17:24
注:
1.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指在通常情况下,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或24小时之内船舶总的航行和作业时间。船舶停泊不超过2小时,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2. 客运部人员包括乘警、船医、厨工及旅客服务员。
3.“机驾合一”即指在驾驶室能直接操纵主机。
4.低类别岗位可由持有同类别适任证书的较高级职务船员担任,也可由持有较高类别适任证书的同级职务船员担任。
5.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报废前最后一次检验时所核定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按照最高标准进行配员。
6.拖(推)轮按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确定等级。主推进功率1500千瓦及以上拖轮甲板部对应2000总吨及以上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主推进功率50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1500千瓦拖轮甲板部对应10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0总吨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 主推进功率15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500千瓦拖轮甲板部对应6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1000总吨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甲板部对应配员; 主推进功率150千瓦以下拖轮甲板部对应3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600总吨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
7.拖(推)轮船队的驳船如未配备水手,则拖(推)轮在上述第6条规定配员的基础上,一到三艘无人驳船增加水手1人,三艘以上再增加水手1人。
8. 300总吨及以上或150千瓦及以上的港内作业船舶和航行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对江客(汽)渡船,可每个工班甲板部配驾驶员1人,水手2人,轮机部配轮机员1人,机工1人。
9.300总吨及以上的液货船、集装箱船、自卸式沙船甲板部在一般船舶基础上须增配水手1人。
10.未满50总吨且主机功率未满150千瓦的载客不超过12人的船艇(包括游艇、摩托艇、快艇、交通艇、舷外挂机船舶),可只配驾驶员1名。
11.各省级地方海事机构或直属海事机构对仅在本辖区通航水域内航行的100总吨及以下船舶,可自行制定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并报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超过100总吨的船舶仍执行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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