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海事审判白皮书》
发表于 2014-09-06 00:00
本报讯 (记者张伟杰)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海事审判***》,该***显示,我国设立海事法院30年来,全国十个海事法院共受理各类海事案件225283件,截至2013年底,共扣押船舶7744艘次。
1984年11月14日,为了适应海上运输和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并相继在广州、上海、青岛、天津、大连、武汉、海口、厦门、宁波和北海十个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海事案件。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自1984年设立海事法院至2013年12月底,全国十个海事法院共受理各类海事案件 225283件,结案标的额人民币1460多亿元。上述案件的当事人、案件事实等因素涉及 70多个国家和地区。截至2013年底,海事法院共扣押船舶7744艘次(其中包括外轮1660艘次),拍卖船舶633艘(其中包括外轮123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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