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防爆“三懂四要一禁止”
发表于 2024-03-13 17:12
船舶火灾爆炸事故是水上交通事故中的多发事故,往往导致严重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也为水上交通安全带来惨痛的事故教训。与陆上火灾事故相比,船舶火灾爆炸事故具有诱因多、速度快、救援难、损失大等特点,随着船舶日益大型化,船舶火灾爆炸预防及应急处置变得尤为重要。防范船舶火灾爆炸,强化消防安全知识的普及和应用,要做到“三懂四要一禁止”,即:
- “三懂”:
- 懂得本船、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责任。
- 懂得火灾预防措施和防火有关规章制度。
- 懂得各种用火用电操作规程。
- “四要”:
- 要配齐设施设备,做好日常检查。
- 要防范机舱火灾,加强维护保养。
- 要加强隐患排查,做好日常巡检。
- 要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
- “一禁止”:
- 禁止各类违规操作。
1.懂得本船、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责任
岸基管理人员和每名船员都应当清醒认识到船舶火灾的危险性和本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因素在船舶消防安全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主导作用,船公司要强化船员消防知识和技术水平的培训教育,增强船员的责任与法律意识,发挥船员在船舶火灾预防和处置中的主体作用。
2.懂得火灾预防措施和防火有关规章制度
航运公司应建立健全船舶和船员严格遵守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操作须知,明确事项、目的、适用范围、权力和责任、操作细则和职责。航运公司应督促船员通过相应培训和演习,提高船员的安全操作技能,规范操作程序,熟悉火灾预防措施,并加强船舶现场抽查频次,确保船公司制定的船舶防火安全、明火作业规程规范、船员火灾应急处置等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3.懂得各种用火用电操作规程
明火作业严格落实审批、动火、看火环节。作业前须查清周围及上下邻近各舱有无易燃物,特别要查明焊接处是否通向油舱。作业中须派专人备妥消防器材在旁监护,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作业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时,监护人员方可撤离。各类电源线头必须进行绝缘包扎、不得暴露。离开居住舱室、工作场所应关闭加热取暖设备,做到“人走电关”。对机舱内各类机器、电器线路以及消防设施加强检查,确保用电设施、电线、机电等不存在漏电、老化等安全隐患。加强关键设备维护保养,淘汰陈旧电器设备,防止老化短路引起火灾。
4.要配齐设施设备,做好日常检查
船舶要按照相关要求配备合格且足够数量的消防设备,并对各种消防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加强灭火器、消防栓、消防带等消防设施隐患排查,船舶自动探火、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设备确保处于随时可用状态。应急消防泵、应急发电机应定期启动运转,固定水灭火系统应经常出水测试,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应定期检测钢瓶重量,进行管道、喷口畅通试验。消防员装备中配备的空气呼吸器、隔热服等各种器材必须保持齐全、完好,确保在应急状态下能正常使用。消防设备要存放在易取用的位置。
5.要防范机舱火灾,加强维护保养
加强机舱油料装填关键性操作安全保障和日用燃油柜、蒸汽管道、高压油管等重要机器设备维护保养;减少油污和含油物品的直接暴露,使用带盖金属垃圾桶或存放设备;及时处理燃油、液压油或其他易燃油料系统中的跑冒滴漏现象;定期检查燃油套管的排放设施,易燃油料管线和防溅板的位置和状况也应定期检查;做好火源、高温与可燃物的有效隔离,排气管、过热蒸汽管以及锅炉外壳等热表面,凡是温度超过220℃的,必须要有隔热材料包扎,防止驳运燃油、滑油时出现溢出或溅出;有效关闭机舱防火门、天窗等,确保船舶防火结构完整性。
6.要加强隐患排查,做好日常巡检
加强消防安全风险隐患特别是防火重点区域、消防设施、监测报警装置等方面的排查,做好高温源、着火源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巡视制度,确保足够且适任的值班人员定期巡回检查机舱、货舱区和生活区,发现火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航运公司要加强岸基支持,安排经验丰富的机务、海务定期上船对船舶防火工作进行检查,排查消防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早纠正各种不安全状况,防止隐患演变为事故。
7.要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
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火灾情形,充分准备好对应的应急预案,并在日常加强应急演练。岸基人员和全体船员要坚决服从指挥,严格按照规定的周期和要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定点或不定点的消防模拟演习。演习按照船舶应变布署表上每个船员的职责分工,使船上人员熟悉掌握船舶防火布置、设备操作和应急程序,做到有效探火、正确决策、快速灭火。做好培训和演习记录,及时对演习效果进行评估,注重演习的真实和细化,以提高船员的个人应急能力,避免流于形式。
8.禁止各类违规操作
要形成良好的防火习惯,在船期间严格禁止各类违规操作。禁止在货舱甲板、物料间、机舱(含集控室)吸烟;禁止躺在床上吸烟;避免出现防火门人为常开、火警报警系统人为关闭、驳油疏忽、违规明火作业、违规用电、明火炉灶无人看守、离开房间不关电器电源、堵塞应急逃生通道等情况。
在明火作业时严禁在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露天甲板进行明火作业,在大风、大浪等恶劣天气,可能影响船舶港内作业安全的情况下,船舶不得进行或应及时停止明火作业。
在船舶用电方面,不违规用电,禁止在船上私拉电线,不超负荷用电、不使用大功率电器、不使用无安全认证的电器,禁止使用任何物品遮盖电灯、取暖器。
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装卸作业期间禁止违规动火作业;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装卸作业期间禁止其他无关船舶并靠;禁止使用不符合要求或未定期检验的货物软管进行装卸;电动助力车等以锂电池为动力的代步工具不上船;禁止在气温过高影响作业安全时进行装卸作业;禁止非法洗舱。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部分图文来自网络)
信息来源 | 安全管理处
图文 | 张晓博 张本浩
编辑 | 冯雨卉
审核 | 韩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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