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压载水管理CIC集中检查问题整理
发表于 2025-07-02 18:24
2025年压载水管理CIC集中检查将在2025年9月1日-2025年11月30日进行,现将集中大检查的10个问题以及涉及这10个问题的提问进行整理,供业界参考。
问题及相关提问解读
问题1:船上是否持有有效的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IBWMC)?
PSCO应检查:
确认船上持有有效的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IBWMC)。
确认该证书是在对4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不包括浮动平台、浮式储存装置(FSU)和浮式生产储油卸油装置(FPSO))进行初次或换证检验后签发的。
确认证书的年度/中间签注是在允许的时间窗口内完成的。
注意:若提供了合规声明(Statement of Compliance),应选择 “不适用(N/A)”。
注意:若船舶存在永久密封的压载舱,导致IBWMC不适用,必须向PSCO提供相关证据。
E-2条 证书的签发或签注
主管机关(Administration)应确保对适用E-1条的船舶,在按E-1条完成检验后签发证书。由一缔约方授权签发的证书,应被其他缔约方接受,并在本公约涵盖的所有目的中被视为与该缔约方签发的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证书可由主管机关或其正式授权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签发或签注。
悬挂缔约方国旗的400总吨及以上船舶,应按要求获得认证并持有有效的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IBWMC)。
针对问题1的缺陷代码
✦缺陷代码:01136-压载水管理证书
✦缺陷性质:过期、语言错误、无效、缺失、未批准、未按要求持有、检验未在规定时间窗口内完成
采取的行动
✦17-开航前纠正
✦滞留理由(勾选方框)
与问题1相关的提问:
提问1:压载水管理证书上是否允许列有D1标准?
回答:不允许,船舶必须遵守D2标准。
D1置换标准仅可作为应急措施使用,且使用时优先采用顺序置换法。根据公约(C-1条),沿海国可规定额外措施,贵国实施的任何额外措施可能需要纳入国家立法范畴。
提问2:在检验流程中是否需要验证中间签注?
回答:需要。
提问3:对于永久密封的压载舱,应保存哪些类型的证据或文件?
回答:需保存船旗国或认可组织(RO)出具的声明文件。
提问4:是否需要在船上备有压载水管理系统(BWMS)的调试测试报告?
回答:对于2022年6月1日及之后安装的系统,船上必须备有调试测试报告及相关证书(参考MEPC.300(72)决议、BWM.2/Circ.70/Rev.1通函)。
问题2:船上是否持有经批准的压载水管理计划(BWMP)?
PSCO应检查:
确认船上持有按B-1条(压载水管理计划)由主管机关批准的压载水管理计划(BWMP)。
注意:部分船旗国主管机关可能授权其认可组织(RO)代表其批准BWMP。
确认BWMP以船舶工作语言编写(若使用语言非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需附其中一种语言的翻译件)。
针对问题2的要求:
B-1条 压载水管理计划
每艘船舶应在船持有并执行压载水管理计划。该计划须由主管机关批准,并考虑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压载水管理计划应针对每艘船舶具体制定,且至少包括:
✦本公约要求的与船舶和船员压载水管理相关的安全程序;
✦详细描述为实施本公约规定的压载水管理要求及补充压载水管理实践需采取的行动;
✦详细说明沉积物处置程序;
✦海上处置;岸上处置。
针对问题2的要求(续):
✦包括涉及向海洋排放压载水时,与排放水域所属国主管机关协调船上压载水管理的程序;
✦指定船上负责确保计划正确实施的官员;
✦包含本公约规定的船舶报告要求;
✦以船舶工作语言编写。若使用语言非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需附其中一种语言的翻译件。
针对问题2的缺陷代码
✦缺陷代码:
14801:压载水管理计划
✦缺陷性质:内容错误、语言错误、缺失、未批准
采取的行动
✦17-开航前纠正
✦滞留理由(勾选方框)
与问题2相关的提问:
提问1:压载水管理计划(BWMP)是否必须针对每艘船舶定制?
回答:是的,必须专属定制。
提问2:是否允许在压载水管理计划(BWMP)中纳入更换标准(D1)?
回答:允许。尽管船舶需遵守D2标准,但D1标准可作为应急措施纳入BWMP。使用时,优先采用顺序更换法(Sequential Method)。
提问3:船旗国是否可签发豁免函,允许船舶适用D1标准而非D2标准?
回答:船旗国签发的压载水管理(BWM)豁免函需经港口国监督检查官(PSCO)严格审查,不得自动接受。此类豁免可能与《压载水管理公约》的核心意图相悖——公约旨在保护港口国的海洋环境,因此船旗国应避免签发可能对港口国水域构成风险的豁免函。
提问4:若船上携带压载水管理计划(BWMP)的翻译版本,是否也需船旗国或认可组织(RO)批准?
回答:不需要,仅原始版本的BWMP需经批准。
提问5:压载水管理计划(BWMP)是否强制要求包含应急措施?
回答:不强制。压载水管理计划可纳入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指南制定的应急措施,相关详细信息可参考《挑战水质临时指南》(MEPC.387(81)及BWM.2 Circ.62)。
问题3:压载水管理计划(BWMP)是否已及时更新,以反映公约要求的压载水管理适用规定?
PSCO应检查:
✦确认BWMP包含与船舶及船员压载水管理相关的详细安全程序。
✦确认BWMP中清晰描述压载水更换程序和处理系统。
✦确认针对无法遵守附则中A-3 条(例外情况)和B-4条(压载水更换)规定的船舶,BWMP包含相关信息要求。
针对问题3的要求:
参考问题2中的要求:
每艘船舶应在船持有并执行压载水管理计划。该计划须由主管机关批准,并考虑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压载水管理计划应针对每艘船舶具体制定,且至少包括:
✦本公约要求的与船舶和船员压载水管理相关的安全程序;
✦详细描述为实施本公约规定的压载水管理要求及补充压载水管理实践需采取的行动;
✦详细说明沉积物处置程序:
●海上处置;
●岸上处置;
针对问题3的要求(续)
✦包括涉及向海洋排放压载水时,与排放水域所属国主管机关协调船上压载水管理的程序;
✦指定船上负责确保计划正确实施的官员;
✦包含本公约规定的船舶报告要求;
✦以船舶工作语言编写。若使用语言非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需附其中一种语言的翻译件;
✦给PSCO的脚注(BWMP中非强制性内容);
✦若PSCO发现某台经型式认可的强制性压载水管理系统(BWMS)虽安装、维护和操作得当,但因系统设计限制无法满足D2排放标准,在此情况下,PSCO可要求船舶证明其是否已制定应急措施以解决该问题。目前存在多种应急措施,船舶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如留存压载水、更换压载水或使用港口接收设施)并向港口国主管机关提出方案;
✦为协助检查员行使专业判断,《压载水管理公约》下的应急措施指南(BWM.2/Circ.62)及《关于压载水管理公约在水质复杂水域作业船舶中应用的临时指南》(res.MEPC.387(81))可提供支持;
✦港口国监督当局有权根据临时指南,决定是否接受BWMP中包含的应急措施相关程序。
针对问题3的缺陷代码
✦缺陷代码:
14801:压载水管理计划
✦缺陷性质:
是否应将挑战水质(Challenging Water Qualities, CWQ)管理纳入压载水管理计划(BWMP)?
关于挑战水质管理有一份临时指南,可纳入BWMP中。若纳入,则应遵照执行;但纳入并非强制性要求,也不具可执行性。有关挑战水质的指南可参见MEPC.387(81)决议。
与问题3相关的提问:
提问1:对于无法满足D2标准的船舶,是否存在统一的处理方案?
回答:不存在。应急措施的接受与否由港口国自主决定,且需逐案评估。船舶必须明确证明其无法遵守公约要求的原因。
提问2:是否应将挑战水质管理纳入压载水管理计划(BWMP)?
回答:关于挑战水质(如高浊度、高生物量水域)的临时指南可纳入BWMP,若纳入则需遵守相关规定。但纳入并非强制性要求,也不具有可执行性。挑战水质相关指南见MEPC.387(81)号决议。
问题4:高级船员和船员是否熟悉其在执行压载水管理计划(BWMP)中的职责?
PSCO应检查:
✦确认已指定一名高级船员负责执行BWMP,且该高级船员与BWMP中详细列明的人员一致。
✦确认船上被指定负责压载水管理的高级船员熟悉压载水管理操作。
✦确认高级船员和船员熟悉其在执行BWMP中的职责(查看记录)。
✦确认高级船员能找到控制和监控设备的记录。
针对问题4的PSCO应检查(续)
通过访谈确认相关高级船员和船员熟悉船舶的以下内容:
✦泵系布置;
✦压载水管理系统(BWMS)操作;
✦空气管和测深管位置;
✦压载舱和人孔位置;
✦发现报警时的故障排除流程。
确认高级船员能找到控制和监控设备的记录。
针对问题4的要求:
B-6条 高级船员和船员的职责
高级船员和船员应熟悉其在执行压载水管理中的职责,尤其是在其服务的船舶上的职责,并应根据其职责熟悉船舶的压载水管理计划。
B-1条 压载水管理计划
指定船上负责确保该计划正确执行的高级船员。
针对问题4的缺陷代码
✦缺陷代码:
14806:船员培训与熟悉
✦缺陷性质:不熟悉职责
采取的行动
✦17-开航前纠正
✦滞留理由(勾选方框)
与问题4相关的提问:
提问1:仅在安全管理体系(SMS)中指定“专职人员”是否足以满足合规要求?
回答:不足够。仅在SMS中指定专职人员并不足够,还必须在压载水管理计划(BWMP)中明确标识负责人员。
提问2:在压载水管理系统(BWMS)操作中,如何处理记录簿中记载的压载水管理量与系统显示量之间的差异?
回答:操作因素可能导致记录的水量存在差异,指定人员应能对该类差异作出清晰解释。正常偏差:因系统计量误差(如±2%)、压载舱膨胀/收缩(温度变化导致)或管路残留水导致的微小差异(通常≤5%);
异常偏差:差异超过5%或持续出现(如连续3次记录差异>10%),可能暗示系统故障(如流量计失灵)或操作失误(如未记录旁路流量)。
问题5:压载水管理系统(BWMS)是否已由主管机关/组织(如适用)批准?
PSCO应检查:
✦确认2020年10月28日及之后安装的压载水管理系统已根据《压载水管理系统规则》(MEPC.300(72)号决议)获得批准。
✦确认2020年10月28日前安装的压载水管理系统已根据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指南或《压载水管理系统规则》获得批准。
✦核查BWMS型式认可证书(TAC)副本是否由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认可组织(R)签发(如船上持有,尽管非强制要求);若BWMS根据《压载水管理系统规则》批准,需核查型式认可证书是否符合该规则附件第7部分的要求。
PSCO应继续检查:
✦若存在多份型式认可证书,需核查原件及后续文件的有效性(如涉及BWMS的任何改装说明)。
✦检查船员是否熟悉BWMS操作。
核查船上是否持有BWMS测量组件的校准证书。
注:BWMS型式认可证书应针对特定应用场景签发,例如,特定压载水容量、流速、盐度或温度范围,或其他适用的运行限制条件。若型式认可证书基于另一主管机关的批准,应注明该证书参考信息(参考《压载水管理系统规则》(2018版/第5节))。
针对问题5的要求:
D-3条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批准要求
✦除第2款规定外,用于符合本公约的压载水管理系统应按以下方式由主管机关批准:(由MEPC.296(72)号决议修订)
✦2020年10月28日及之后安装的压载水管理系统应根据《压载水管理系统规则》(可经修订)获得批准。
✦参见BWM.2/Circ.66中关于《BWM公约》附录I(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格式)中“安装日期”的统一解释第2段。
✦2020年10月28日前安装的压载水管理系统的批准应考虑本组织制定的指南或《压载水管理系统规则》(可经修订)。
✦参见BWM.2/Circ.66中关于《BWM公约》附录I(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格式)中“安装日期”的统一解释第2段。
✦适当时参见MEPC.125(53)、MEPC.174(58)或 MEPC.279(70)号决议。
✦利用活性物质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活性物质的制剂来符合本公约的压载水管理系统,应基于本组织制定的程序由本组织批准。该程序应描述活性物质的批准和撤销及其拟议的应用方式。撤销批准时,相关活性物质的使用应在撤销之日起1年内禁止。
✦用于符合本公约的压载水管理系统必须在船舶、设备和船员安全方***备安全性。
✦本公约将“活性物质”定义为“对有害水生生物和病原体具有一般或特定作用的物质或生物体,包括病毒或真菌”。
✦活性物质和制剂可添加到压载水中或在船上BWMS内生成。这些物质必须符合《BWM公约》(指南-G9)。
✦使用活性物质的BWMS需根据本组织制定的程序获得IMO批准。压载水管理系统所需的活性物质应列为船舶关键物料清单的一部分。
针对问题5的缺陷代码
✦缺陷代码:
14812:压载水管理系统——主管机关批准
✦缺陷性质:未批准、缺少相关文件
采取的行动
✦17-开航前纠正
✦滞留理由(勾选方框)
问题6:压载水管理系统(BWMS)是否可操作?
PSCO应检查:
✦BWMS及相关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且处理流程完整有效(即过滤器、泵、所有紫外线灯和反冲洗设备)。
✦处理流程按操作手册要求完全功能正常。
✦高级船员和船员遵守与BWMS操作相关的安全程序。
✦压载水记录簿(BWRB)与船上控制设备(包括BWMS的自我监控装置,如警报和数据日志)一致。
针对问题6压载水管理系统(BWMS)是否可操作?(续)
PSCO应检查:
✦BWMS未被旁路。若因水质复杂而旁路BWMS,需确认其符合《关于压载水管理公约在水质复杂(CWQ)条件下作业船舶中应用的临时指南》(MEPC.387(81)决议)。
✦若适用,船上活性物质储备充足,且已按要求注入BWMS。
✦确保PSC检查官在需要时可获取压载水采样权限。
针对问题6的要求:
D-2条 压载水性能标准
按本条款进行压载水管理的船舶,排放物中:
✦最小尺寸大于或等于50微米的活生物体≤10个/立方米;
✦最小尺寸小于50微米但大于或等于10微米的活生物体≤10个/毫升;
✦指示微生物排放浓度不超过第2款规定的限值;
✦作为人类健康标准的指示微生物包括:
a.产毒性霍乱弧菌(O1和O139型):≤1菌落形成单位(cfu)/100毫升,或浮游动物样本中≤1cfu/1克(湿重);
b.大肠杆菌:≤250cfu/100毫升;
c.肠道肠球菌:≤100cfu/100毫升。
活性物质:若部分活性物质变色或过期,建议核查活性物质清单。
针对问题6的要求(续)
●注:本次集中检查(CIC)期间,《压载水管理公约》仍处于经验积累阶段(EBP),因此不得仅因船舶超过D-2标准允许限值而滞留。详情见“要求”部分。
●注:BWM.2/Circ.79号文件制定了公约审查计划,确认经验积累阶段持续至2026年秋季,届时计划生效一系列优先修正案。
在经验积累阶段,若船舶使用BWMS后仍超出公约D-2条规定的合规限值,不得仅因此对船舶进行处罚(制裁、警告、滞留或排斥),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BWMS按D-3.1条批准;
✦BWMS安装正确;
✦按制造商说明维护BWMS;
✦遵守按公约B-1条批准的压载水管理计划,包括BWMS操作说明和制造商技术规范;
✦BWMS自我监控系统显示处理流程正常,或在排放压载水前已通知港口国BWMS故障。
针对问题6的要求(续)
✦MEPC.290(71)决议建议港口国、船旗国和船东在确定允许排放不合规压载水的最合适解决方案时,应参考IMO制定的应急措施指南。
✦除上述不处罚措施外,经验积累阶段不改变公约及相关指南规定的角色、责任、义务和建议。这些措施同时承认需保护港口国的环境、人类健康、财产和资源免受不合规压载水排放的影响。
针对问题6的缺陷代码
✦缺陷代码:
14811:压载水管理系统——操作
✦缺陷性质:功能故障、维护不当
采取的行动
✦17-开航前纠正
✦滞留理由(勾选方框)
与问题6相关的提问:
提问1:当压载水不符合规定且无法采用D1标准时,应采取哪些措施?
回答:需通知港口国,并由船旗国负责解决该问题并提供适当解决方案。
提问2:是否需要启动压载水管理系统(BWMS)以验证其运行状态?
回答:部分系统允许“海上至海上”操作(Sea-to-Sea),即可以通过启动系统来验证其运行的正确性。理解BWMS的功能及船舶安全至关重要。
提问3:如何在不启动压载水管理系统(BWMS)的情况下验证其运行状态?
回答:可通过以下方面进行验证:
✦显示屏可用性:确认系统控制面板显示正常(如无黑屏、乱码),各功能菜单可正常访问。
✦功能性传感器测试:部分新型系统具备传感器自检测试功能(如点击“测试”按钮后,传感器会模拟信号输入并显示反馈)。
✦系统总体检查:
●确认传感器已安装且校准标签在有效期内;
●核查阀门位置(如处理单元进出口阀处于 “自动” 模式,旁路阀处于 “关闭” 状态);
●检查各组件连接(如电缆无破损、管路无泄漏痕迹)。
✦手动旁路禁用状态:新型系统配备旁路检测传感器,可通过控制面板查看旁路阀是否被非法手动开启(如显示“旁路阀位置:关闭”)。
✦操作/报警日志审查:
●检查最近7天的日志记录是否连续(如“2024-07-01 10:00 紫外线强度正常”)。
●确认无未处理的报警信息(如“传感器故障” 报警需已复位)。
✦记录簿与日志交叉核对:对比压载水记录簿(BWRB)中的操作时间与系统日志是否一致(如BWRB记载“7月5日启动BWMS”,系统日志需有对应启动记录)。
非启动验证的实践要点与案例:
1、显示屏与传感器测试的合规性
新型系统示例:某BWMS(型号ABC-1000)支持“免启动测试”,点击控制面板“系统自检” 按钮后,1分钟内完成以下验证:
✦流量计模拟0.5m³/h流量,显示屏实时显示;
✦紫外线传感器发送标准强度信号,系统提示“检测正常”。
老旧系统处理:若系统无自检测试功能,可通过万用表测量传感器输出信号(如压力传感器正常输出4-20mA电流)。
阀门与管路的目视检查标准
阀门状态标识:需符合ISO 80079-36标准,如:
✦绿色标识:“自动模式,允许处理”;
✦红色标识:“手动旁路,禁止排放”。
管路检查重点:
✦法兰连接处是否有锈迹(可能暗示泄漏);
✦保温层是否完好(避免冬季管路结冰影响阀门动作)。
日志审查的关键逻辑
异常场景识别:
✦若日志显示“2024-07-03 08:00流量传感器故障”,但BWRB中无对应处理记录,视为缺陷;
✦连续3天无任何系统操作日志(如船舶在港期间未按要求进行每日自检),可能被判定为“维护不足”。
PSC检查中的非启动验证案例
场景:PSCO在某船BWMS控制面板点击“传感器测试”,发现紫外线强度显示“0mJ/cm²”(标准≥280),虽未启动系统,但判定为“传感器失效”,要求开航前修复。
非启动验证的流程与记录要求:
日常巡检清单:
应急情况下的验证策略
若系统因故障无法启动,需通过非启动验证向港口国证明:
✦传感器已校准(附证书);
✦阀门位置正确(附现场照片);
✦最近3次启动日志显示系统曾正常运行(如7天前测试记录)。
记录交叉核对的实操步骤:
●以“2024-07-10压载水排放”为例:
●核查BWRB记载“14:00-16:00排放3号舱,使用BWMS”;
●调取系统日志,确认14:00有“系统启动”记录,16:00有“处理完成”记录;
●检查排放期间的报警日志,无“处理效率不足”报警。
预防性维护建议:
免启动测试的定期执行
制定《BWMS非启动验证计划》:
✦每日:查看显示屏状态及最新报警;
✦每周:执行传感器功能性测试(如支持);
✦每月:交叉核对记录簿与系统日志。
老旧系统的改造升级
对无自检测试功能的系统,可加装:
✦阀门位置传感器(实时上传状态至PLC);
✦模拟信号发生器(用于离线测试传感器)。
船员培训重点
非启动验证的 “五步检查法”:
●看屏幕(确认显示正常);
●查阀门(确认位置正确);
●测信号(如可能,测试传感器输出);
●审日志(核查历史记录);
●对记录(交叉验证文件)。
总结:
非启动验证的核心价值:在不排放压载水的前提下,通过设备状态检查、日志分析等手段确认系统可用性,适用于港口敏感区域或设备故障时的应急评估;
合规关键:无论是否启动系统,均需通过客观证据(如传感器测试报告、日志记录)证明系统符合运行条件,避免依赖口头说明;
延伸行动:船公司可开发“BWMS非启动验证APP”,通过扫码读取传感器校准信息、拍照上传阀门状态,自动生成合规报告,提升检查效率。
提问4:旁通阀是否必须加锁?
回答:不必,公约未要求旁通阀必须加锁。但需在控制面板上清晰显示阀门位置。
提问5:所有船舶都必须设有指定采样点吗?
回答:不是。2020年10月28日前安装的系统无需遵守《压载水管理系统规则》,也无需配备采样点。相关要求仅适用于该日期及之后安装的系统。
问题7:压载水是否按照压载水管理计划(BWMP)进行管理?
PSCO应检查:
✦被指定的高级船员和船员正按照BWMP中规定的职责履行义务。
✦船上的压载水管理操作符合BWMP的要求。
✦报警/操作日志与压载水记录簿(BWRB)内容一致。
✦即使在当前航次中,也严格遵守BWMP要求的正确操作方法。
✦若使用任何应急措施,需确保其符合BWMP的规定。
与问题7相关的要求:
问题2核实船员是否熟悉BWMP的要求,而本问题核实BWMP的正确执行情况,因此两者适用相同的要求——依据B-1条压载水管理计划。
✦缺陷代码:
14813:压载水管理计划——未执行
✦缺陷性质:未按要求、未正确执行、BWMP执行问题、缺失相关文件
采取的行动
✦17-开航前纠正
✦滞留理由(勾选方框)
与问题7相关的提问:
提问1:应急措施
回答:应急措施可纳入压载水管理计划(BWMP),但并非强制要求。若纳入,则必须妥善执行。
问题8:压载水记录簿(BWRB)是否正确填写,包括若获豁免的情况?
PSCO应检查:
✦船上备有符合《压载水管理公约》(B-2条)要求的压载水记录簿(BWRB)。
✦负责操作的高级船员在记录簿中每项记录签字,船长在每一页完成后签字。
✦所有压载水操作详情(包括获豁免的情况)均按B-2条要求记录在案。
✦BWRB记录在船保存至少两年(自最后一次记录起)。
✦记录使用船舶工作语言。若非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需附其中一种语言的翻译件。
与问题8相关的要求:
B-2条 压载水记录簿
✦每艘船舶应在船持有压载水记录簿(可为电子记录系统,或按附录II集成至其他记录簿/系统)。电子记录簿须由主管机关批准,并考虑IMO制定的指南(MEPC.383(81)决议/MEPC.372(80)决议)。
✦压载水记录簿在船保存期至少两年,公司控制期至少三年。
✦若依据A-3、A-4或B-3.6条豁免,或发生压载水意外/异常排放,需在记录簿中注明排放情况及原因。
✦压载水记录簿应随时可供检查。
✦每项压载水操作需立即完整记录,由负责操作的高级船员签字,每页完成后由船长签字(电子记录需由船长及时核实)。记录使用船舶工作语言,若非英/法/西班牙语,需附翻译件。若同时使用船旗国官方语言,争议时以官方语言记录为准。
✦缔约方授权官员可在船舶靠港或停泊offshore码头时检查记录簿,复制记录并要求船长认证副本真实性。
✦缺陷代码:
14802:压载水记录簿(BWRB)——记录缺失/填写不规范/语言错误
✦缺陷性质:记录缺失、语言错误、内容遗漏、填写不规范
采取的行动
✦17——开航前纠正
✦滞留理由(勾选框)
与问题8相关的提问:
提问1:《公约》中“例外情况”的定义及范围是什么?
回答:“例外情况”在《公约》A3条中已有明确界定,且当《公约》所述特定条件满足时,这些例外将自动适用。
例外情况与豁免的区别:
港口国监督(PSC)检查重点:
例外条件的真实性核查
PSCO会验证:
✦设备故障例外:是否有故障诊断报告(如BWMS报警日志)及维修工单支持;
✦挑战水质例外:是否具备水质检测数据(如浊度>100NTU的报告)及风险评估。
例外期间的操作合规性
✦D1置换是否在离岸200海里、水深200米以上区域进行;
✦例外结束后是否及时恢复D2处理(如故障修复后是否有D2运行记录)。
记录完整性要求
✦BWRB需完整记载:
●例外启动与结束时间;
●采取的替代措施及效果(如D1置换后的生物量检测结果);
●与船旗国/港口国的沟通记录(如例外情况通知邮件)。
船舶应对例外情况的操作建议:
例外场景的预识别
在压载水管理计划(BWMP)中列出 “可能触发例外的场景清单”:
✦设备类型(如某型号BWMS在水温>35℃时易故障);
✦航线区域(如珠江口高浊度水域可能触发挑战水质例外)。
证据链准备
建立“例外情况证据包”,包含:
✦公约A3条原文摘录;
✦设备操作手册中关于故障处理的章节;
✦历史例外操作的成功案例(如之前在相同水质下使用D1的合规记录)。
时限管理与恢复流程
设定例外情况的“自动提醒”:
✦设备故障时,启动维修倒计时(如“48小时内未修复需上报船旗国”);
✦挑战水质例外持续超过72小时,需重新评估风险并调整措施。
提问2:在公约框架下,“例外情况(Exception)”与“豁免(Exemption)”的区别是什么?
回答:例外情况根据公约规定的特定条件自动适用,而豁免必须由公约缔约方正式批准,并在国际海事组织(IMO)的全球综合船舶信息系统(GISIS)数据库中登记。
提问3:电子压载水管理记录簿是否需要批准?
回答:需要。根据MEPC.372(80)号决议,电子记录簿必须经主管机关(船旗国政府)批准。
问题9:船员是否按压载水管理计划(BWMP)管理压载水沉积物?
PSCO应检查:
✦核实海上和岸上沉积物处置程序。
✦核查船上使用的沉积物控制方法详情,包括分步操作流程。
✦确认高级船员和船员按BWMP管理压载水沉积物。
✦确认高级船员和船员知晓处理沉积物时的注意事项。
✦检查高级船员和船员对压载水沉积物管理的熟悉程度。如适用,对照 BWMP 要求核查压载舱进入记录。
✦核查压载水沉积物处置记录(如干船坞指令)。
在公约框架下,例外(Exception)与豁免(Exemption)的区别如下:
1.定义与适用条件
例外(Exception):
指公约中明确规定的特定情形下自动适用的条款,无需额外申请或审批。例如,当船舶因安全、应急等原因无法执行压载水管理要求时,可依据公约中的例外条款免除相关义务(如附则A-3条)。
豁免(Exemption):
指由公约缔约方正式批准的特殊许可,需满足严格条件并经申请流程。豁免仅适用于特定船舶在指定港口/地点间的运营,且需在IMO全球综合船舶信息系统(GISIS)数据库中登记(如附则A-4条)。
在《压载水管理公约》语境下,“例外(Exceptions)”的定义与范围如下:
1.定义
“例外”指公约中明确规定的、在特定条件满足时自动适用的豁免情形,无需船舶额外申请或主管机关审批。其核心是为船舶在面临安全、操作限制等特殊情况时,免除部分压载水管理义务,以平衡环保要求与实际可行性。
2.适用范围(依据A-3条)
与问题9相关的要求:
B-5条 船舶沉积物管理
所有船舶应按其压载水管理计划的规定,清除和处置指定承载压载水舱室中的沉积物。
B-3.3至B-3.5条所述船舶:应在不影响安全或操作效率的前提下进行设计和建造,以最大限度减少沉积物的吸入和不良滞留,便于沉积物清除,并提供安全通道以允许沉积物清除和采样(考虑IMO制定的指南)。B-3.1条所述船舶应在切实可行范围内遵守本款规定。
✦缺陷代码:
14805:沉积物清除和处置——未执行/未按要求
✦缺陷性质:无法操作、未按要求、未执行、维护不当
采取的行动
✦17-开航前纠正
✦滞留理由(勾选方框)
与问题9相关的提问:
提问1:沉积物控制是否仅在干船坞期间需要?
回答:沉积物控制并非仅限于干船坞场景。每当启用旁通(如因挑战水质)时,污染的压载舱存在沉积物堆积风险,船员需对此保持警惕。
若港口国监督(PSC)在集中检查活动(CIC)中发现旁通使用,将引发进一步询问。船员必须能够解释现有舱室净化程序。
关键要点解析:
沉积物控制的全周期要求:
传统认知中沉积物清理常与干船坞检修绑定,但《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公约》(BWM公约)要求将沉积物控制纳入日常操作:
✦旁通运行时(如高浊度水质导致压载水处理系统(BWMS)旁路),泥沙、生物残体等易在舱底沉积;
✦每次压载水更换后,需通过测深仪或目视检查舱底沉积物厚度(如超过5cm时需制定清理计划)。
旁通操作的风险管控
旁通触发沉积物堆积的典型场景:
✦高浊度水(浊度>100 NTU)直接进入压载舱,未经过滤处理;
✦压载水置换不彻底,残留水体中的悬浮物沉淀。
操作要求:
✦旁通期间增加舱底泵运行频次(如每4小时冲洗一次);
✦记录旁通时间、舱室编号及后续沉积物检查结果于压载水记录簿(BWRB)。
PSC检查的关注重点:
若发现旁通使用,检查官可能追问:
✦旁通期间的沉积物监测频率(如是否每日测深);
✦舱室净化的具体方法(如机械刮除、水洗或化学处理);
✦历史沉积物清理记录(如上次干船坞外的舱室清理时间)。
船舶实操建议:
日常沉积物管理流程
制定《舱室沉积物控制清单》:
应急清理程序准备
若PSC质疑沉积物控制,需立即提供:
✦舱室沉积物分布示意图(标注高风险区域);
✦非干船坞期间的清理记录(如2024年3月使用便携式吸泥设备清理2号舱);
✦船员培训记录(如沉积物清理实操演练照片)。
技术升级建议:
加装沉积物监测传感器(如超声波测厚仪),实时传输舱底沉积数据至驾驶台;
旁通管路中集成预过滤装置(如50微米滤网),减少大颗粒物质进入舱室。
总结:
沉积物控制需贯穿船舶运营全周期,而非仅依赖干船坞检修。旁通操作作为高风险场景,需通过实时监测、定期清理及完整记录证明合规性。船舶应将沉积物管理纳入压载水管理计划(BWMP),并通过培训确保船员掌握应急处理流程,以应对PSC的针对性检查。
问题10:若已批准豁免,豁免条件是否得到执行?
PSCO应检查:
✦获豁免船舶仅在指定港口或地点之间运营。
✦获豁免船舶除在指定港口或地点之间外,未混合压载水或沉积物。
✦批准的豁免有效期不超过五年,并需中期审查。
✦所有获批准的豁免均已记录在压载水记录簿中。
注:若存在豁免,需满足豁免的条件。
与问题10相关的要求:
A-4条 豁免
一缔约方或多缔约方在其管辖水域内,可对适用B-3条或C-1条的要求给予豁免(除本公约其他条款规定的豁免外),但仅在以下情形下:
a.豁免授予在指定港口或地点之间一次或多次航行的船舶,或仅在指定港口或地点之间运营的船舶;
b.豁免有效期不超过五年,且需中期审查;
c.豁免授予的船舶除在第1.1款指定的港口或地点之间外,不混合压载水或沉积物;
d.豁免基于IMO制定的风险评估指南授予。
按第1款批准的豁免,在通知IMO并向各缔约方分发相关信息后生效。
本条款下批准的任何豁免不得损害或破坏毗邻或其他国家的环境、人类健康、财产或资源。缔约方应与可能受不利影响的国家协商,以解决已识别的问题。
本条款下批准的任何豁免均应记录在压载水记录簿中。
豁免可通过何处核实或查询?
所有豁免均应记录在国际海事组织(IMO)的全球综合船舶信息系统(GISIS)数据库中,以确保符合《公约》A-4.2条的要求。
与问题10相关的缺陷代码
✦缺陷代码:
14809:豁免条件——无效/过期/错误/缺失
✦缺陷性质:过期、无效、未批准、未正确填写、未更新、已撤销
采取的行动
✦17-开航前纠正
✦滞留理由(勾选方框)
与问题10相关的提问:
提问1:如何验证或获取豁免信息?
回答:所有豁免均应记录在国际海事组织(IMO)的全球综合船舶信息系统(GISIS)数据库中,以确保符合公约A-4.2条的要求。
其它提问
提问1:港口国监督官员(PSCO)在开具缺陷报告时,是否必须采用 “建议采取的措施”?
回答:缺陷的判定及应采取的适当措施,由港口国监督官员根据其专业判断自行决定。尽管该指南提供了建议的行动方案,但在认为合适的情况下,也可采用其他“采取的措施”代码。
提问2:对于过去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是否可以开具缺陷报告?
回答:过去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况的证据,可能表明(相关人员)对规定不熟悉,或者设备存在故障,港口国监督官员(PSCO)应对此展开进一步调查。如果调查后确认存在问题,可相应地记录为缺陷,且可能需要考虑《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的相关要求。将观察到的问题通知船旗国可能是恰当的做法。
提问3:关于具有挑战性的水质,是否有相关指导文件?
回答:有的。更多信息可参见第MEPC.387(81)号决议——《〈压载水管理公约〉对在具有挑战性水质中运营船舶的适用暂行指南》。
作者为广州海事局PSCO,作者对于本次CIC中的10个问题进行了编译,并对其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个人解析,供业界参考。如有异议,欢迎交流。
免责申明:本文来自中国船检;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中国海员之家立场。其真实性及原创性未能得到中国海员之家证实,在此感谢原作者的辛苦创作,如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谢谢!联系邮箱:cnisu@54seam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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