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是事关水上交通安全的重要方面。船舶载运油类、危险化学品或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一旦发生火灾、爆炸或重大泄漏事故,可能导致船舶严重损害、环境严重灾难和人员的重大伤亡等事故。
自2024年4月26日以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聚焦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风险,着力打击突出违法行为,坚决排查重特大事故隐患,全面提升船载危险货物本质安全水平,助力构建一体化水上交通安全治理新格局。
船载危险货物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性、感染性、放射性、海洋污染性等危险特性,为确保危险货物在船舶运输过程中得到安全管控,构建一套标准化的货物信息标识系统至关重要。
为此,《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规则》)为船载危险货物运输打造了一整套“名片”,那就是船载危险货物包件和货物运输组件的标志、标记和标牌。
本次,小编将深度解析几个案例,教大家如何在船舶运输中,为您托运的危险货物做好标志、标记和标牌,确保危险货物在运输环节中有正确的“名片”。
案例一:危险货物包件标记缺失
存在问题:
使用钢桶装载第3类易燃液体,钢桶外仅粘贴了第3类危险货物标志,而并未对包件进行标记(即联合国编号和货物的正确运输名称)。该行为违反了《IMDG规则》第5.2.1.1节中包件须使用UN编号和正确运输名称进行标记的要求。
包件标记要求:
根据《IMDG规则》第5.2.1的要求,包件的标记须显示按危险货物一览表第2***定的正确运输名称和冠以字母“UN”的联合国编号。
其中,联合国编号和字母“UN”高度应至少12 mm。容积30 L及以下或最大净重30 kg及以下的包件和水容积60 L及以下的气瓶,其高度应至少6 mm。5 L及以下或最大净质量5 kg的包件的标记应为适当尺寸。
粘贴要求:
.1清晰可见且易识别;
.2做到在海水中浸泡3个月以上标记内容仍清晰可辨。在考虑适当的标记方法时,还应考虑所用包装材料及包件表面的耐久性;
.3和包件外表面的背景形成鲜明的颜色对比;
.4不得与可能大大降低其效果的其他包件标志放在一起;
.5容积超过450 L的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宗包装应在相对的两侧做标记;
.6对于按照特殊规定188要求进行运输的装有锂电池单体或电池组的包件,须粘贴《IMDG规则》第5.2.1.10节中的锂电池标记。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标记的正确粘贴方法
锂电池标记
案例二:危险货物包件标志粘贴牢固不足
存在问题:
使用塑料袋装载第9类海洋污染物,其第9类标志和海洋污染物标记粘贴牢固不足,该行为违反了《IMDG规则》第5.2.2.2.1.7节中包件标志的粘贴强度在海水中浸泡至少3个月仍清晰可辨的要求。
包件标志要求:
根据《IMDG规则》第5.2.2的要求,危险货物的包件须粘贴一览表第3列所示危害性的危险类别标志,以及第4列中所表示的副危险标志。
包件的标志为与水平线呈45°角(菱形)放置的正方形,最小尺寸100 mm×100 mm。内边缘线应组成一个菱形且与边缘线平行相距5 mm。如无尺寸要求,所有要素应呈如图所示的适当比例。如果包件尺寸受限,只要标志上的符号和其他要素仍清晰可辨,标志尺寸可以按比例缩小。
标志图例
粘贴要求:
.1如果包件的尺寸足够大,贴在包件表面靠近正确运输名称标记的地方;
.2贴在包装表面不会被包装任何部分和配件或其他任何标记和标志覆盖或挡住的地方;
.3当主危险性标志和副危险标志都有时,须彼此紧挨着贴;
.4在装有危险货物的包件上粘贴标志或采用标志图案的方法,须做到使其在海水中浸泡至少3个月其标志或标志图案仍清晰可辨;
.5容积超过 450 L 的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宗包装须在相对的两侧贴标志。
.6对于第9类锂电池类危险货物,须在包件或无包装的物品上须张贴锂电池标志(规则第5.2.2.2.2节中的9A图例)。
9A图例
案例三:货物运输组件标记尺寸不足
存在问题:
装有联合国编号为UN 3175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其标记尺寸经测量宽为290 mm,高为110 mm。违反了IMDG规则第5.3.2.1.2中货物运输组件联合国编号标记高不小于120 mm,宽不小于300 mm的要求。
货物运输组件联合国编号标记要求:
根据《IMDG规则》第5.3.2节的要求,货物运输组件须粘贴标记,标记内容为联合国编号等内容,其中联合国编号应以黑色数字表示,数字高度不小于65 mm,而且在符号与类别号和配装类号之间的区域,与白色底色形成鲜明对比,并不影响标牌其它要素;或显示于高不小于120 mm,宽不小于300 mm,四周带有10 mm黑框的桔黄色长方形板上,位置紧靠标牌或海洋污染物标记。
货物运输组件标记的正确显示方式
案例四:货物运输组件标记未达到清晰可辨
存在问题:
装载UN 3175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其侧面UN编号标记严重破损,数字无法辨认,违反了IMDG规则第5.3.1.1.1.2中标牌和标记应清晰可辨的要求。
货物运输组件标记要求:
按5.3.1.1.4和5.3.2的要求在货物运输组件和散货箱上显示标牌和标记的方法,须做到在海水中至少浸泡3个月后货物运输组件和散货箱上的标牌和标记仍清晰可辨。在确定标记方法时,还须考虑到货物运输组件或散货箱表面能进行标记的简易性。
案例五:货物运输组件标牌缺失
存在问题:
装有第3类易燃液体的集装箱,只在两侧粘贴第3类危险货物标牌,其箱门侧未粘贴。违反了《IMDG规则》第5.3.1.1.4.1中标牌须在集装箱每侧和每端各粘贴一个的要求。
货物运输组件标牌要求:
对于集装箱、半挂车、封闭式或软开顶散货箱或可移动罐柜,在组件每侧和每端各一个;容积不超过3000 L的可移动罐柜可仅在其相对的两侧使用标牌,也可使用标志代替;对于铁路罐车,至少在每侧粘贴;对于盛装一种以上危险货物或其残留物的多格罐柜,在相关分格间的位置,沿每侧标记,如果每个分格间要求显示的标牌相同,这些标牌仅需沿着货物运输组件每侧显示一次;对于柔性散货箱,至少在对立的两面;对于其他任何货物运输组件,至少在组件背面和两侧粘贴。
存在问题:
装有第2类、第3类、第6类、第8类、第9类和限量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其集装箱两侧和两端粘贴了限量危险货物的标记,违反了IMDG规则第3.4.5.5.2中“含有危险货物和限量内包装危险货物的货物运输组件须按适用于非限量内包装危险货物的规定进行标牌和标记”的要求。
限量内运输危险货物标记要求:
.1含限量内包装危险货物而没有其他危险货物的货物运输组件不必按照5.3.2.0和5.3.2.1的规定显示标牌和标记。但须在其外部依据3.4.5.5.4的规定进行合适的标记。
.2含有危险货物和限量内包装危险货物的货物运输组件须按适用于非限量内包装危险货物的规定进行标牌和标记。然而,如果危险货物无标牌和标记要求,货物运输组件须按 3.4.5.5.4 要求进行标记。
船舶运输承担了90%以上的国际贸易货运量,船载危险货物运输更是船舶货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确保船载危险货物在生产、包装、运输环节的安全,希望大家能够正确使用标志、标记和标牌这些危险货物运输的“名片”,确保危险货物能够按照《IMDG规则》的各项要求安全、高效运输。
来源:《IMDG规则》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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