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9年07月18日,南疆海事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曹妃甸籍油船“G”轮时发现,2018年12月13日海事管理机构在浙江宁波港对该轮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其签发了《船舶现场监督报告》,但“G”轮未按照规定将相应的《船舶现场监督报告》在船保存。
南疆海事局依法对“G”轮所有人处以了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船舶现场监督报告(样本)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一式两份,一份由海事管理机构存档,一份留船备查;
第三十六条规定:
船舶应当妥善保管《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在船上保存至少2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
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小马哥有话说
现场执法过程中我们发现,《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即俗称的“安检报告”)船舶一般会按规定保存,但《船舶现场监督报告》(俗称的“现场检查报告”)往往得不到船舶的重视,经常存在不保存的情况。
从上述案例和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对这两种报告的要求是同等的,所以一定也要按规定保存。请您一定重视起来哦。
作者|马海鲲 (南疆海事局 散矿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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