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船员申请执行某船舶燃料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
发表于 2019-09-27 15:19
基本案情
李某等十名船员与某船舶燃料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经天津海事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某船舶燃料公司应向李某等十名船员共计支付船员工资15.5万元。某船舶燃料公司未在判决指定期间自动履行,李某等十名船员向天津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立案后,被执行人未向天津海事法院报告财产,经执行法官初步调查,被执行人表面上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4月下旬,执行法官获悉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张某在黄骅市出现。在与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多次沟通协调后,决定对张某实施异地拘留措施。5月11日,在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的配合下,天津海事法院将张某在河北省黄骅市拘留所予以拘留。拘留实施后,张某的家属主动找到法院将执行款项如数上交,案件得到圆满解决,船员的权益得到了切实保障。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京津冀司法协作的典型案例。在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支持配合下,天津海事法院实现了对被执行人的异地拘留和羁押,取得良好效果。这是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区域法院密切配合、深入开展执行协作的成果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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