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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正式实施,这些新变化你需要了解!

自2024年4月1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印发的新修订《船舶登记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施行。
管理员 04月16日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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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4年4月1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印发的新修订《船舶登记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施行。


申请人:新版《规程》对我们办理船舶登记业务有什么影响呢?


登记机关:近年来,《民法典》的颁布对民事主体、物权等内容做出了较大调整;注销未登记船舶专项整治经验需要建立常态化、机制化措施予以巩固;信息系统的应用为优化航运经商环境提供更多可能;内外部改革也需要对现行规定做出调整和衔接。为进一步促进船舶登记工作提质增效、惠企便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对现行《规程》进行了修订。下面,就新《规程》的变化及大家关心的问题,小编一一进行解读。


船舶登记申请主体的变化


一、扩大船舶所有权登记主体


依据《民法典》对民事主体的分类、对法人分支机构的相关规定,将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主体明确为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同时规定,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二、细化明确船舶注销登记主体


船舶所属公司破产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船舶所属公司解散的,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三、新增船舶登记资料查询主体


对有买卖、租赁、抵押船舶的意向,或者拟申请法院扣押船舶或提起相关诉讼、仲裁等,但无法提供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相对人,允许申请查询船舶所有人及是否存在共有情形、船舶是否存在抵押权登记、是否存在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满足其了解船舶信息、保障交易安全的需求。


船舶名称核定的变化


一、船名先预留,再核定


申请人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办理船舶名称预留,但使用需经特别批准的船名的,应当到船舶登记机关办理预留船舶名称。船舶名称预留有效期24个月,有效期内其它船舶不得使用该船舶名称,超过24个月内未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的,船舶名称自动释放。船舶名称预留通过后,申请人可在船舶登记机关领取《船舶名称预留告知书》,也可以通过官方网站等线上方式自行打印。船舶所有人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或光船租赁外国籍船舶的承租人办理光船租赁登记时,由船舶登记机关核定预留的船舶名称,并记载于相应的船舶登记证书。


二、有条件地重复使用船舶名称


对于已拆解、沉没并办理完毕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的船舶,其船舶所有人可以将原船舶名称用于新建造船舶。


船舶光船租赁登记的变化


实现船舶“买卖不破租赁”。


为落实《民法典》“买卖不破租赁”相关规定,保障光船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规程》明确光船租赁期间船舶转让所有权的,可以不注销光船租赁登记,实现船舶“带光租过户”。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时,需提交已通知承租人的证明文件;办理新船舶所有权登记时,由现船舶登记机关将船舶已登记的光船租赁情况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注明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登记机关名称,并在原光船租赁登记证书上备注变更信息。


船舶抵押权登记的变化


使船舶“带押过户”成为可能。


服务航运公司融资需求,做好《民法典》相关规定的落地衔接,在《规程》中增加船舶抵押期间转让船舶所有权相关规定。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时,抵押双方应提交抵押期间是否允许船舶所有权转让的书面文件,并在申请书中选择“是”、“否”或者“暂未确定”。船舶需要“带押过户”所有权的,办理所有权注销登记时,原船舶所有人应提交抵押权人已知晓船舶转让情况的证明材料;办理新所有权登记时,应提交船舶所有人已知晓本船舶抵押权登记情况的说明材料。现船舶登记机关将已登记的船舶抵押权情况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注明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的船舶登记机关名称,并在抵押权登记证书上备注船舶所有权变更信息。

需注意,如果办理抵押权登记时,抵押双方没有明示是否同意抵押期间转让船舶或抵押权人明示不同意抵押期间转让船舶,但实际船舶在抵押期间需要转让所有权的,原船舶所有人申请办理所有权注销登记时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船舶转让的证明文件。


船舶注销登记的变化


一、细化船舶注销登记证明文件


明确船舶拆解、沉没、失踪、适用登记制度变化、不再在水上使用等不同情形下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时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船舶拆解证明材料——船舶拆解合同或废钢船收购合同、船舶拆解照片或船厂拆解完毕证明文书。


船舶沉没证明材料——海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放弃沉船打捞的证明材料或其他能够证明船舶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的材料。


船舶失踪证明材料——船舶失踪报案回执、有关机关出具的船舶失踪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船舶失踪的材料)。


适用登记制度发生变化的证明文件——船舶所有人出具的情况说明、转为非海事登记船舶的有关证明或其他表明船舶已不适用于船舶登记制度的材料。


船舶不再在水上使用的证明材料——船舶所有人出具的表明船舶已被拖至岸上不再在水上使用的承诺书及其现场照片。


二、加强注销船舶信息收集、传递和跟踪监管


对于交易至国内需要重新办理登记的船舶,原船舶所有人申请办理船舶注销登记时,应提供新船舶所有人信息、联系方式以及船位信息,船舶登记机关通过相关信息系统核实当前船舶停泊位置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下一港登记机关及船舶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或水上交通安全监管部门,按规定进行跟踪处置,实现注销船舶的全方位跟踪监管。


三、明确船舶登记机关主动注销船舶国籍登记的情形


包括:

——船舶已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但逾期未主动申请注销的;

——船舶已报废但逾期未主动申请注销的;

——船舶国籍登记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船舶国籍证书被吊销的;

——船舶国籍证书已过期但未申请换证的。

对于上述第一、二项中所述船舶,国籍证书尚在有效期内的,船舶登记机关发布拟强制注销船舶国籍证书的公告。船舶所有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船舶登记机关注销船舶国籍证书,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官方网站等线上方式发布公告,供公众查询。


连续概要记录(CSR)的变化


保证CSR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转旗船舶——对于由其他船旗转入中国登记的国际航行船舶(包括进口船舶和国外租进船舶),申请办理《连续概要记录》时应补充提交此前船舶持有的《连续概要记录》全部副本;对于由其他船旗转入中国登记变更为国内航行的船舶,无需申请办理《连续概要记录》,但转入后办理首次船舶登记业务时应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变更前有关登记机关签发的所有《连续概要记录》副本,作为船舶登记档案的一部分。

变更航线船舶——船舶在中国登记期间由国际航行船舶转为国内航行海船的,无需申请办理《连续概要记录》,但应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变更前有关登记机关签发的所有《连续概要记录》副本,作为船舶登记档案的一部分。

光租境外船舶——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光租境外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在办理注销国籍登记手续和光船租赁登记手续的同时签发新的《连续概要记录》,标明登记情况。


申请材料的变化


一、启用新版申请书


为配合新修订的《规程》实施,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修订发布部分船舶登记业务申请书样式的通知》(海船舶函〔2024〕539号)内容,共7项船舶登记业务的办理书、申请书启用了新版本,已于2024年4月10日同步启用,请各位船东及航运公司提起申请时注意不要用错版本。具体空白样表、填写模板可见上海海事局官网表格下载栏目。


二、减免有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为海事管理机构或者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可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的证书免予提交。

——办理船舶登记时,同时办理其他海事业务的,已经提交过的材料免予重复提交。


三、调整部分船舶证书样式


——删除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上“船舶所有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删除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光船租赁登记证书等权属类证书上“船舶呼号”项。“船舶呼号”仅记载于船舶国籍证书。已申请呼号的船舶,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国籍证书时,船舶登记机关直接通过系统调用船舶已取得的船舶呼号信息,不再需要申请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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