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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
管理员 2021-09-17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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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办有关通知要求,结合当前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需要,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了“与行政处罚法不相符清理”和“不合理罚款规定清理”工作。


根据清理结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中责任船舶、作业单位造成船舶污染事故的处罚规定予以调整,使之与上位法严格保持一致。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23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1年9月3日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6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事故调查结束后,海事管理机构对造成船舶污染事故的责任船舶、有关作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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