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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供受油作业检查要点大放送~

按照要求,各海事管理机构近期对辖区港口的中国籍客船和散装液货船实施了专项安全检查。
管理员 2019-10-15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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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要求

各海事管理机构近期对

辖区港口的中国籍客船和散装液货船

实施了专项安全检查


今天

小编就为您带来

海事管理机构对

港内供受油作业船舶的检查要点

可谓是干货满满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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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业报告信息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九条,在作业前将作业种类、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和船舶名称等信息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

这里面的“作业”就包含了船舶油料供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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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证书文书检查


船舶证书文书检查主要包括:船舶法定证书、船舶油污应急计划、船舶垃圾管理计划、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油污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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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作业制度检查


主要核查船舶是否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船岸双方是否落实船岸安全检查表各项内容,装卸作业期间是否使用约定好的通讯系统,作业期间,船上是否对甲板作业区域保持连续监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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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消防设备和静电检查


船舶进行燃油供受作业期间,消防安全是重要内容,由于静电、人员误操作、设施设备等影响,易发生火灾,带来严重后果。



五、设施和设备检查


供受油作业期间,船岸是否具有防静电措施,在供受油作业区域是否按照要求配备符合要求的防火和灭火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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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靠泊期间相关措施检查


供受油作业期间还应检查船舶所有系缆是否保持拉紧状态。信号显示方面,检查作业期间是否显示正确的状态信号等。



七、防污染措施检查


在供受油作业过程中,为防止燃油入海造成污染,包括对排水孔、集液容器、作业管线和通海阀及舷外排出阀的管理,如船舶通海阀和舷外排出阀应关严,并系固或加封,防止误操作引起燃油排放入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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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问题 ——


1.白天未悬挂“B”字旗或夜间没显示红色环照灯和锚灯 ;

2.不按照规定填写《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或者不按照《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采取安全和防污染措施;

3.货油舱区域甲板的围堰应设置甲板排水孔及堵孔塞;

4.船舶在港从事燃油供受作业活动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法律依据 ——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作者 | 齐剑虎 (危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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