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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办法实施后,船员培训合格证过渡期规定,了解一下!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啦,此次修订的管理办法在船员培训合格证的签发换发等方面均有较大的变化,修订的具体内容我们已在上一期为大家做了详细的解读。变化这么多,该如何平稳的过渡呢?今天的邵老师课堂就来为大家讲解一下过渡期的相关规定。 持有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T02)、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T03)
管理员 2019-10-11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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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啦,此次修订的管理办法在船员培训合格证的签发换发等方面均有较大的变化,修订的具体内容我们已在上一期为大家做了详细的解读。变化这么多,该如何平稳的过渡呢?今天的邵老师课堂就来为大家讲解一下过渡期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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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T02)、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T03)或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T05)者,在本办法实施后初次再有效换证时,一并换发最长有效期5年的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T01)或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T04)。仅持有T01或T04者,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后初次办理基本安全培训合格再有效换证时,一并换发最长有效期5年的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T01)或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T04)。



 持有有效的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T05)者,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后初次再有效换证时,一并换发最长有效期5年的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T04);仅持有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T04)者,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后初次办理基本安全培训合格再有效换证时,一并换发最长有效期5年的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T04)。



 持有有效的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T06)者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后初次办理再有效换证时,在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24个月客船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或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的,可办理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Ⅰ(T06-1)和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Ⅲ(T06-3),或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Ⅱ(T06-2)和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Ⅲ(T06-3)。



持有有效的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T08)者,且在办理之日前2年内具有不少于1个月高速船海上服务资历,可直接换发与服务船舶相应类型、最长有效期2年的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有多种类型高速船服务资历的,可换发多种相应类型、最长有效期2年的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但每种类型高速船的服务资历均不少于1个月

    持有合格的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成绩通知单并完成规定的船上见习者,可直接办理与见习船舶相应类型、最长有效期2年的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2017年1月1日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在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上的海上服务资历者,可直接办理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T11)。

    在2017年1月1日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在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上的船长或轮机长、轮机员海上服务资历者,可直接办理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T12)。



2018年7月1日前已从事极地水域航行船舶海上服务的船员,在2020年7月1日前可按下列条件办理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T13)、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T14):

  (一)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3个月的极地水域航行船舶船长或驾驶员海上服务资历,或完成了相应的培训,可直接办理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T13);

  (二)在办理之日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3个月的极地水域航行船舶船长或大副海上服务资历,或在办理之日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2个月的极地水域航行船舶船长或大副海上服务资历并完成了相应的培训,可直接办理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T14)。



 以上就是新修订管理办法的过渡规定啦,船员朋友们如果还有任何疑问欢迎拨打邵老师热线0580-2063776咨询或直接微信上提问哦。我们邵老师课堂会持续为广大船员传播知识、答疑解惑,欢迎持续关注!



来自微信公众号:邵老师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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