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强化落实LNG船舶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LNG船舶在长江江苏段的航行、停泊、作业安全,预防LNG船舶安全事故,江苏海事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编制了《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安全保障措施(试行)》,现予以发布。
2021年9月16日
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安全保障措施(试行)
为加强长江江苏段水域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以下简称“LNG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安全管理,依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等要求,LNG船舶应采取如下安全保障措施。
一、船舶技术条件
(一)LNG船舶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还应尽可能满足以下技术条件:
1.1G型船舶,C型独立液货舱;
2.双壳型船体且船体结构加强;
3.配备双车双舵和首尾侧推;
4.配备必要的号灯、号型等警示信号;
5.静水船速不小于10kn。
(二)LNG船舶舱容控制:
1.长江江苏段下界线(浏河口下游的浏黑屋与崇明岛施翘河下游的施信杆联线)至尹公洲航段下端线(长江#100黑浮与长江#100红浮联线)之间水域通航LNG船舶控制在舱容为40000 m³及以下的船型。
2.尹公洲航段下端线(长江#100黑浮与长江#100红浮联线)至南京长江大桥之间水域通航LNG船舶控制在舱容为20000m³及以下的船型。
3.南京长江大桥至长江江苏段上界线(长江上界南岸慈湖河口与北岸乌江河口联线)之间水域通航LNG船舶控制在舱容为14000m³及以下的船型。
二、船舶航行条件
(一)禁限航要求
1.夜间禁止航行;
2.能见距离不足1500米禁止航行;
3.《长江干线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等禁限航相关要求。
(二)航行安全距离
LNG船舶航行时应与他船保持安全距离(护航船舶除外),其他船舶应避免驶入安全距离范围,安全距离设置要求如下:
1.首尾方向安全距离
LNG船舶船首方向上的安全距离至少为5L(L为船长),船尾方向上的安全距离至少3L。
2.正横方向安全距离
LNG船舶正横方向安全距离至少为LNG船舶首尾线左右各100m。舱容为10000 m³及以下的船型可适当减少正横方向安全距离,但不应低于80m。
3.安全距离示意图
(见图1)
(三)LNG船舶护航标准
LNG船舶舱容 | 全回转型拖轮(艘) | 消拖两用拖轮(艘) | 警戒艇 (艘) |
10000m3~40000m3 | 1 | 1 | 1 |
5000m3~10000m3 | 0 | 1 | 1 |
5000m3以下 | 0 | 1 | 0 |
(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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