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船舶检验发证管理系统VIMS5升级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便函〔2009〕128号 2009年4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局(处),中国船级社,广东、黑龙江海事局,各船检管理处:
为了解决国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部分新增船检证书及有关检验报告的制作问题,提高全国船舶检验技术数据库的信息准确性,部海事局已完成船舶检验发证管理系统VIMS5.02升级至VIMS5.03的开发工作。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VIMS5.03系统,在全国各有关船检单位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VIMS5.03系统升级的主要内容。
(一)增加海上船舶船员舱室设备证书、海上特种用途船安全证书、游艇适航证书、游艇型式检验证书、游艇检验报告的填写及制作,同时调整相应的检验记录和检验项目表。
(二)增加了船舶主要数据项的校验,校验内容包括:总吨位要大于0,船舶检验登记机构为必填项(不明确时可填“未确定”),船舶类型、航区、检验种类、船籍港、船体材料、海河船、机动非机动等项的数据范围要分别符合数据标准字典相关内容,数据标准字典详见附件。
(三)增加船检登记号授予后即时生成上报数据包功能。
二、升级方法。
由VIMS5.0系统项目组向各省级船检机构发放升级安装光盘,各船检机构自行安装,VIMS5.0系统项目组提供技术支持。技术支持电话:01064387595,01051395010。
三、相关要求。
(一)各使用VIMS5个性化开发发证系统的船检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本单位发证系统有关数据填写符合上述数据标准字典的内容。
(二)各船检机构对上述数据标准字典不得自行修改,如有修改建议应向部海事局请示,由VIMS5.0系统项目组根据部海事局批复意见,向各船检机构发放标准字典更新数据包。
(三)各级船检机构应加强每日数据上报的有关工作,切实保证上报数据及时传送。各省级船检机构应在船检登记号授予后及时向船检技术数据全国库和各船检管理处片区库报送船检登记号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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