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装运闪点F.P.≤60℃油类小型油船有关检验问题的通知
海船检字[2000]376号 2000年7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检局(处):
最近,中国船级社下发了《关于处理装运闪点F.P.≤60℃油类小型油船艏楼覆盖油舱问题的通知》。我局认为,该《通知》提出的有关小型油船艏楼覆盖油舱问题的检验要求,对消除小型油船事故隐患,保证船舶安全是必要的。现将该《通知》发给你们,请在检验工作中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中国船级社“关于处理装运闪点F.P.≤60℃油类小型油船艏楼覆盖油舱问题的通知”
附件:
关于处理装运闪点F.P.≤60℃油类小型油船
艏楼覆盖油舱问题的通知
(中国船级社 船国内字[2000]283号 2000年5月9日)
国内各分社、办事处:
针对近期国内某些装运F.P.≤60℃油类小型油船出现爆炸和火灾事故的情况,为确保船舶和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彻底消除影响船舶安全的隐患,总部下发了船国内字[2000]138号文件,要求对此类船舶进行清理和检查。通过此次清理和检查,发现还有少数船舶存在着艏楼覆盖油舱的问题。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为确保船舶航行安全,杜绝‘‘闽海油3号”轮事故的重演,特提出如下处理要求:
一、要求船东结合最近一次检验,拆除或改造艏楼覆盖油舱、隔离舱的围蔽处所,使之不再具备油气聚积的条件。否则,仅允许其装运F.P.>60℃油类。
二、如在最近一次检验时未能消除船舶艏楼覆盖油舱的缺陷,可同意在最近一次坞修前采取下述临时性措施:
1.艏楼内所有电气设备应为防爆型;
2.加强艏楼围蔽处所的通风;
3.在艏楼围蔽处所门口张贴告示牌,明确以下要求:
(1)围蔽处所内所有物品应固定;
(2)围蔽处所内不得存放油漆等易燃易爆物品;
(3)不得在围蔽处所内进行修理作业;
(4)进行装卸货油作业时,不允许打开围蔽处所门;
(5)进入围蔽处所前,必须测量可燃气体浓度。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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