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政策

国内沿海船舶首次劳工条件检查

管理员 发表于 2018-08-16 15:29

      为推进国内沿海航行船舶和500总吨以下国际航行船舶全面有效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督促船东依法承担海事劳工责任,维护船员合法权益,保障船员体面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开展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工作试点的通知》(海船员函〔2018〕683号)的相关要求,决定在上海、山东、浙江、广州、深圳海事局辖区开展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工作试点。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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