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发布2012海事审判“白皮书”
发表于 2013-08-13 00:00
根据“***”的统计数据,2012年上海海事法院共受理一审、执行等各类案件2571件,同比上升29.78%;审结、执结案件2582件,同比上升28.97%,涉案标的额为人民币26.26亿元,同比上升50.52%。从案件中反映的问题来看,受复杂国际经济形势的影响,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纠纷高发,其中因航运企业经营亏损或***困难引发的船舶抵押融资、租船合同欠付租金、造(修)船违约等方面的矛盾尤为突出。案件中呈现出申请扣船数量增长、拖欠船员工资增多、被扣船舶进入拍卖增加、拍卖船舶成交难度增大的“四增”特点。
“***”还针对近年来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发生率居高不下,以及国内进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运输过程中疏于风险防范而屡遭损失的两类情况,选取了大量典型案例,专题分析货运代理企业、进出口商贸企业的败诉原因,从法律规定和风险提示的角度给出对策建议。
通报会上还传出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作出司法解释,规定海事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简单的海事、海商案件,自2013年6月26日起施行。为此,上海海事法院已制定了《上海海事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列明: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货运代理合同欠费纠纷;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海上(或通海水域、沿海)货物运输合同运费纠纷;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船舶物料、备品供应合同欠款纠纷;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港口作业欠款纠纷;劳动(或劳务)关系明确,仅在工资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遣返费等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船员劳务纠纷;事实清楚的拖欠救助款、打捞费的海难救助、打捞合同纠纷等六类案件,若标的额在当年度小额诉讼案件金额标准以下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暂行办法》还对排除适用小额诉讼的情形、当事人约定适用的处理、审理期限、审理方式、程序转化、审判监督等作出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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