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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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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院校毕业生实习、见习管理暂行规定

中远港航(2002)第044号

航海院校毕业生实习、见习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航海院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工作的管理,确保实习、见习质量,使学生通过在船
实习、见习,理论联系实际,达到增进对海洋、船舶及海员生活的了解,熟悉三副、三管轮的工
作职责,具备三副、三管轮应有的知识与能力,结合海事局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
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相关要
求,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实习、见习时间
  根据97规则规定,已通过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考试的院校毕业生应完成不少于18个月的船
上见习和培训。
    二、实习、见习安排
  1、驾驶专业学生
  驾驶学生上船工作,在大副的监督下,先由水手长安排,参加8个月甲板部水手工作,其中2
个月跟随木匠工作,熟悉工作职责、安全知识和各种安全标志,熟悉水手工艺、船体结构及甲板
保养工作。8个月后,航行期间跟随大副值班,学习驾驶员航行值班的职责和要求,学习船舶操
纵、避碰和利用各种导航仪器进行导航和定位,特别要熟悉复杂航区及各狭水道的特殊航法及注
意事项,学会评估各种仪器在特定环境下的误差及可靠性,掌握操舵技能;抵离港期间,由大副
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熟悉抛锚操作或在驾驶台协助二副/三副,学习抵离港进出的准备工作及引水员
的接送等。停泊期间由大副安排跟随二副或三副值班,学习配载、装/卸货监控及绑扎等有关业
务。平时在二副指导下,协助改正海图、航海图书,保养助航仪器,学习航线设计及药品管理;
在电报员指导下(若没有电报员,由船长监督),学习船上GMDSS设备的保养和使用;在三副指导
下,参与救生消防设备及各种信号器材的管理与保养,掌握三副的日常工作职责。
  2、轮机专业学生
  轮机学生上船工作,在轮机长监督下,由大管轮安排工作,从事6个月机舱加油实习工作,熟
悉轮机机工的车床、焊、钳等工艺,熟悉机房各种机器设备,熟悉工作职责、安全知识和各种安
全标志。6个月后,由轮机长安排,分别跟随轮机员和电机员学习相关的业务。跟随各轮机员,学
习如何保持安全值班,熟悉操作主机、辅机及相关控制系统,掌握船舶推进装置、辅助系统、电
气装置、自动化设备等的日常保护、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以及船上典型装配和修理工作,熟
悉操作各类泵浦系统,参与压载水的排灌移注、油舱的转驳、空压机的启动与停车、分油机的操
作、锅炉的点火与补水等工作。跟随电机员(如果船上没有电机员,由轮机长负责),学习船舶各
种电气设备的维修、保养,学习电机员业务的累计时间应与学习轮机员相关业务的时间相当,为
他们在今后工作中具备独立维护船舶电气的能力打好基础。
    三、实习、见习要求
  1、珍惜实习、见习机会,勇于磨炼自己,虚心向老船员学习,主动向船舶领导及指导人员汇
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及工作情况,尽快熟悉掌握有关业务知识。
  2、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涉外纪律、所到国的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船上
组织的各种学习活动。
  3、增强工作责任心和服务意识。未经现场指导人员许可,不得擅自开动机器和使用仪器;服
从部门长的工作安排,不得旷工、怠工,不得擅离岗位,靠泊时未经部门领导同意不得擅自离
船,更不能夜不归宿。
  4、据实书写实习、见习日记,记载每天工作、学习的简略情况,为撰写见习报告积累资料。
在撰写《船上培训记录簿》前,应认真阅读填写要求,着重写自己的工作收获和体会,同时交部
门长检查、核实,由部门长按要求签署确认。
    四、船舶领导的职责
  在船长领导下,部门长负责安排学生在船实习、见习,并予以监督和指导。船舶领导对学生
要严管善待。对表现不好的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改正错误,对屡教不改者,按程式上报公司处
理。学生见习期满离船前,船舶领导应本着对公司和学生负责的态度,对学生在船期间的工作表
现进行客观公正的鉴定。
    五、广州香远船员合作有限公司职责
  广州香远船员合作有限公司负责安排学生上船实习、见习,并提出要求,讲解上述注意事项
及办理适任证书须提供的材料。做好行前培训,组织学生学习《外派船员行为规范》、《中远双
十六条规定》、《中远(香港)航运有限公司船员守则》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向他们介绍公司的
情况,宣扬中远集团“求是创新,图强报国”的企业精神。学生上船后船员公司船员部的主管调
配员负责跟踪管理,掌握学生实习情况,有特殊情况要及时向主管领导反映,船舶反馈回来的个
人考核记录要归档保管,为以后学生转正、提升、任免提供依据。
    六、附 则
  1、本暂行规定由中远(香港)航运有限公司船员部负责解释。
  2、本暂行规定由广州香远船员合作有限公司负责牵头落实。
  3、本暂行规定自二○○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以前与此不一致的规定同时予以废止。


中远(香港)航运有限公司
  二○○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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