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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组类型:公共群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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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16 17:06

IACS消防与安全工作组(WP/FP&S)第34次工作组会议于2003年11月3日至5日在法国巴黎BV总部举行。现将本次会议的情况简要介绍如下:
1.根据SOLAS公约2000修正案对有关的统一解释和统一要求重新进行核查
1.1 有关的统一要求(UR)
工作组根据SOLAS公约2000修正案和FSS规则对F20和F26中有关条款号作了修改。
1.2 有关的统一解释(UI)
工作组各成员会前已分工将涉及SOLAS公约第II-2章的统一解释重新根据2000修正案进行了更新和删除,本次会议对此进行了核查。建议IACS秘书处适当时在蓝皮书中加入“因2000修正案删除”。下一步工作是待IMO更新了SOLAS公约第II-2章的统一解释后再做进一步的完善。

2.SOLAS公约第II-2章的解释

2.1 来自于轮机工作组(WP/MACH)对Reg.II-2/15的统一解释
本次会议着重讨论了由轮机工作组转来的对SOLAS公约II-2章第15.2.9到15.2.12条有关高压燃油管路的统一解释,最后同意明确该解释是对第15.2.9条和15.2.12条的解释,仅仅适用于1998年7月1日前建造船舶的小型发动机(不超过375kW),包括除救生艇用发动机外的所有单缸和多缸发动机。
该解释仅保留了轮机工作组原解释“适当的罩壳”内容,其余如“燃油输送管”、“套管式燃油输送管”、“热表面绝缘”、“管路和连接屏蔽布置”、“屏蔽方式”等还需做进一步的研究。

2.2 应急发电机
本次会议DNV的提案进行了讨论,最终同意:
(1)永久性开口:满足UI LL58和UI SC66即可;
(2)进出通道:满足SOLAS公约要求的“易于到达”即可;
(3)防撞舱壁前的位置:置于防撞舱壁的前面不接受;
(4)结构防火:该处所的类别是“控制站”+“其他机器处所”或“控制站”+“A类机器处所”取决于发电机输出功率是小于还是大于375kW;
(5)与包含有主电源的处所或与其它A类机器处所的分隔:对于是否接受用“A-60”代替隔离空舱尚未达成一致意见;
(6)固定式灭火系统:发电机输出功率超过375kW才需要,否则采用手提式灭火器;
(7)手提式灭火设备、进出通道和门(超过375kW的发电机):考虑到该处所易于从开敞甲板进入,外部消防水带易于接到,应急发电机很少使用,该处所也没有工作间、储藏室以及大量的燃油,以及类似处所无失火记录,工作组同意该处所仅有单一的门即可而无需泡沫灭火器和45L灭火器。
2.3 货船的脱险通道
工作组对DNV的提案进行了讨论,最后同意:
(1)FSS规则第13.3条要求的梯道包括内部和外部梯道;
(2)机器处所梯道的最大倾斜角为60°,最小宽度为600mm。
2.4 液货船上的货油泵舱
工作组对RINA的提案进行了讨论,最后同意在MSC/Circ.1037有关Reg.II-2/4.5.1.1后增加解释如下:

“用于燃油驳运的泵舱不必满足Reg.II-2/4.5.10的要求。”

2.5 车辆甲板
工作组对NK的提案进行了讨论,最后同意对SC73进行修改如下:
“固定式灭火系统、火灾探测、泡沫灭火器和手提式灭火器的要求可不适用于载运油箱中备有自有燃油车辆的露天甲板”。


http://www.ship.cetin.net.cn/was40/detail?record=1&channelid=53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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