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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哥工作室
群组类型:公共群组
分类:航运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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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中国船检 ,作者CTASF:

第036期


 [事件经过]:某轮船上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如下图:

微信图片_20220309162002.jpg

证书显示,甲板部高级船员最低要求为船长、大副、三副一名,该轮到港后在海事检查时,发现一名持有二副证书的船员在船做三副工作,同时兼做二副部分工作,上船签注时用的也是二副,现场检查人员认为“船舶配员不符合最低配员要求”, 检查官认为船舶配员与最低配员证书要求配备三副一名不符,应把二副签注改为三副,才符合要求。


微信图片_20220309162036.png[分析]:

要完整理解该现象,应把政策性要求和操作性要求二个方面分开,这二者即彼此独立也相互关联。


1、持有二副证书,是否满足配员要求?答案是毋庸置疑的,即政策性方面该轮完全满足适航性要求,不能因为三副岗位上高配了二副而认为与证书不符。证书上面的第一句话“此船航行时,船舶配员只要不低于以上表中所列出的数目、等级,即符合安全配员的要求”,该解释为权威解释。


2、该问题的起因是某轮持有二副证书的船员在船上履行三副职务同时,兼做二副部分工作,其资历到底是三副还是二副?这一点主管机关没有解释,现场执法者各自理解不同,因而出现了上述争议。


现场检查人员认为持有二副证书者,在此种情况下只能签注三副,这作法可能值得商榷,较为妥当的做法是应主动向上级领导或者专家申请澄清。

现场检查人员有两种不同的理解:


1、船舶应按照最低配员证书岗位设置为三副,船舶配备一名持有二副证书者担任三副时,在船员任解职系统里和船员服务簿上只能签注三副;


2、认为持有二副证书者,如果按照其实际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包含了二副的工作内容,而且公司调令上或者其他文件说明了他的工作包含了二副工作等信息,可以在船员任解职系统里和船员服务簿上签注二副。


对此现象,业界观点认为:


1、对于持有二副证书者上船任职三副工作,如果此前曾经任职过二副,且在船上实际履行的职责也是兼有二副和三副业务,应签注为二副(即STCW公约对甲板部操作级高级船员在航行和装卸值班所要求的全部内容,或者简单理解为中国海船船员传统工作岗位分配上的驾驶台资源管理---如图书资料管理,通导仪器管理等等)。


2、如果是新证二副(即刚刚换取证书者)且在船上工作没有履行二副职责时,只能签注三副。


3、新证二副,公司委派上船做兼有二副和三副在内的工作,船员任解职系统和服务簿依然应当签注二副,但作为最佳实践,此种情况下应由已经在船的拟交班二副带班指导一个航次或者适当延长交接班时间是比较合理的作法。


专家审稿:方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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