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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3月1日起这些行为将被处罚

《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3月1日起生效,船员朋友们,注意啦,以下违法行为将会面临处罚!
管理员 2023-02-01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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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3月1日起生效,船员朋友们,注意啦,以下违法行为将会面临处罚!


1、内河船舶生活污水舷外阀未铅封或盲断


处罚依据:条例第二十条、第五十六条

内河船舶直接通往舷外的生活污水排放管路、阀门未铅封或者盲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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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船员朋友们可以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铅封,务必于今年3月1日前完成!


2、污染物收集储存设施未经船检认可


处罚依据: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七条

船舶含油类污染物、生活污水未分别收集储存在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专用集污舱(柜),或者船舶洗舱水、液货舱货物残余物未经固定管线收集储存在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专用集污舱(柜)或者指定货舱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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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赶紧看看证书上集污柜的标注,船舶污染物不能随意存放哦!  液货船注意不要使用潜液泵处理洗舱水!


3、未按规定或拒绝接收船舶污染物


处罚依据:条例第二十条、第五十八条

码头、装卸站对未按照规定送交船舶污染物的船舶安排装卸作业,或者拒绝接收船舶污染物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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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先接收,再作业”,一定要牢记!否则将会面临大额处罚哦!


4、船舶向大气排放明显可见黑烟


处罚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二条

船舶向大气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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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船舶主机冒黑烟务必要引起重视!船员朋友们一定要加强故障排查,并确保使用符合标准的燃油。


5、尾气后处理装置的洗涤水及残渣排放入水



处罚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二条

船舶将产生的洗涤水及残渣排放入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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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使用脱硫塔的船舶,产生的废水废液不可排放入水!开式脱硫塔在长江里不得使用!


6、使用开舱通风替代船舶洗舱


处罚依据: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一条

载运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货物的船舶使用开舱通风的方式替代船舶洗舱,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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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千万不要用通风的方式替代洗舱!


7、未在具备洗舱能力的洗舱站洗舱


处罚依据:条例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

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内河船舶卸货完毕后,未在具备洗舱能力的洗舱站对货物处所进行清洗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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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内河船舶“进站洗舱”既能保证清洗效果,又能避免事故发生和违章排放!


8、未按规定提供、保存供油单证及油样


处罚依据: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三条

油料供应单位未向船舶提供燃油供受单证、燃油样品,或者油料供应单位、船舶未按照规定保存燃油供受单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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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供油单位及船员朋友们注意啦!油样和单证的保存此前在内河水域非强制要求,仅沿海相关法规有要求,所以一定要注意,及时做好调整!


9、水上吊艄作业未落实防污染措施


处罚依据: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在水上以通过抬升船舶尾部等方式开展更换或者检修螺旋桨、尾轴等部件的作业,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未收集并依法处置作业产生的污染物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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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吊艄作业不可避免,但一定要避免对水域产生污染哦!


温馨提醒

《条例》结合长江江苏段船舶污染防治的难点、特点,补充细化了有关规定,制定符合江苏实际的污染防治长效机制,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实践。《条例》为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提出了许多新要求,建议在江苏省长江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以及在长江水域从事船舶洗舱、修造、拆解、装卸、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仔细阅读《条例》原文,逐条逐款对照整改完善!


信息来源 |江阴海事局

编辑|陈尚

审核 | 贾亚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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