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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上交通安全法》关于船员权益和法律责任的解读

新《海上交通安全法》已经生效实施一段时间了,最近小编在后台收到很多船员朋友的提问,想了解新法在船员管理方面有哪些新规定。咱这就安排上!
管理员 2021-10-11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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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上交通安全法》已经生效实施一段时间了,最近小编在后台收到很多船员朋友的提问,想了解新法在船员管理方面有哪些新规定。咱这就安排上!


#01、船员权益


一、总则中相关规定


首次将船员权益保障写入国家法律,增加了维护船员合法权益的内容,为维护船员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利于全社会共同构建和谐航运劳动关系。


法条索引


新《海安法》第六条

国家依法保障船员的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


二、新增海事劳工证书许可


新《海安法》明确了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取得海事劳工证书应当符合的条件,这是我国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对国际航行船舶取得海事劳工证书的制度性安排,满足了公约要求成员国以法律形式规定国际航行船舶需持有海事劳工证书的规定。


法条索引


新《海安法》第十四条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其国际航行船舶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海事劳工证书。船舶取得海事劳工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依法招用船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就业协议,并为船舶配备符合要求的船员;

(二)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已保障船员在船舶上的工作环境、职业健康保障和安全防护、工作和休息时间、工资报酬、生活条件、医疗条件、社会保险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已建立符合要求的船员投诉和处理机制;

(四)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已就船员遣返费用以及在船就业期间发生伤害、疾病或者死亡依法应当支付的费用提供相应的财务担保或者投保相应的保险。


三、明确船员境外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


新《海安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船员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的处置,明确了派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对于船员境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第一责任,同时规定了船员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配合、驻外使领馆和海事管理机构协助处置的协同机制。有利于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关心和关注船员,妥善解决船员在境外遭遇的困境。


法条索引


新《海安法》第十六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船员境外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船员境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船员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由船员派出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船员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使馆、领馆和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处置船员境外突发事件。


四、界定船长的权利和责任


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的权利以及落实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使船长的责任和权力法定化。同时受新冠疫情等时代背景影响,增加了船长对传染病防治的特定条款,更有利于充分保障海上人命安全。


法条索引


新《海安法》第三十八条

船长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在保障海上生命安全、船舶保安和防治船舶污染方面,船长有权独立作出决定。

船长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船舶、在船人员、船舶航行文件、货物以及其他财产的安全。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员、乘客及其他在船人员应当执行。


新《海安法》第三十九条

为了保障船舶和在船人员的安全,船长有权在职责范围内对涉嫌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的限制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

船长采取前款措施,应当制作案情报告书,由其和两名以上在船人员签字。中国籍船舶抵达我国港口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人员移送有关主管部门。


新《海安法》第四十条

发现在船人员患有或者疑似患有严重威胁他人健康的传染病的,船长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人员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五、新增中国公民的保护管辖规定


明确主管机关依法参与国际事务,维护中国船员以及公民合法权益的权利,让船员的权益保障更加符合国际惯例。


法条索引


新《海安法》第八十六条

外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事故,造成中国公民重伤或者死亡的,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参与调查。


#02、法律责任


新《海安法》针对船员可能涉及的违反法律的情形制定了具体的罚则。从船舶未持有有效证书、文书到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健康证明,到违反通航秩序,无线电规则和海上航行、停泊、作业规则以及相关报告制等涉及海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全面规范,进一步压实了船长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利于新《海安法》的全面有效执行。


案例一


在船舶上工作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健康证明或者所持船员适任证书不符合要求


案情:2021年9月8日1000时左右,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B轮(770GT,196KW)本航次于2021年9月8日从舟山开往宁波,该轮本航次船舶所有人招用未持有任何船员适任证书和船员健康证明的王某、张某、杨某分别担任船长、轮机长和大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给予B轮无证船员王某、张某、杨某分别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B轮船舶所有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案情:2021年9月9日1100时左右,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宁波舟山港佛渡水道对C轮(1338GT,794KW)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轮于2021年9月8日0100时左右从上海开往宁波,共计2个航次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进出港报告责任人为船长周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C轮船长周某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C轮船舶经营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承担无线电通信任务的船员和岸基无线电台(站)的工作人员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或者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交流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


案情:2021年9月8日0815时至0845时期间,宁波海事局VTS值班员对在金塘岛南岸航行的D轮(770GT,198KW)通过VHF14/16频道多次呼叫,但该轮均未应答,承担无线电通信任务的船长应某存在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值守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和《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五条第(五)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D轮船长应某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小编在这里给大家梳理了新《海安法》中涉及船员法律责任的条款,船员朋友们记得收藏学习!


第九十五条

船舶、海上设施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八个月至三十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对船舶持有的伪造、变造证书、文书,予以没收;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船舶,可以依法予以没收。


第九十六条

船舶或者海上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一)船舶、海上设施的实际状况与持有的证书、文书不符;

(二)船舶未依法悬挂国旗,或者违法悬挂其他国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

(三)船舶未按规定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

(四)船舶、海上设施的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第九十七条

在船舶上工作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健康证明或者所持船员适任证书、健康证明不符合要求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船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第九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许可,没收船员适任证书,对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九条

船员未保持安全值班,违反规定摄入可能影响安全值班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有其他违反海上船员值班规则的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一个月至三个月:

(一)承担无线电通信任务的船员和岸基无线电台(站)的工作人员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或者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交流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影响海上搜救的身份识别;

(三)其他违反海上无线电通信规则的行为。


第一百零二条

船舶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引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有关船舶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暂扣船长的船员适任证书一个月至三个月。


第一百零三条

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一)船舶进出港口、锚地或者通过桥区水域、海峡、狭水道、重要渔业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船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时,未加强瞭望、保持安全航速并遵守前述区域的特殊航行规则;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或者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

(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冒险开航,违章冒险操作、作业,或者未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航行、停泊、作业;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的自动识别、航行数据记录、远程识别和跟踪、通信等与航行安全、保安、防治污染相关的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

(五)擅自拆封、拆解、初始化、再设置航行数据记录装置或者读取其记录的信息;

(六)船舶穿越航道妨碍航道内船舶的正常航行,抢越他船船艏或者超过桥梁通航尺度进入桥区水域;

(七)船舶违反规定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

(八)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其他物体航行,未采取特殊的安全保障措施,未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航行计划,未按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或者拖带移动式平台、浮船坞等大型海上设施未依法交验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拖航检验证书;

(九)船舶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码头、泊位、装卸站、锚地、安全作业区停泊,或者停泊危及其他船舶、海上设施的安全;

(十)船舶违反规定超过检验证书核定的载客定额、载重线、载货种类载运乘客、货物,或者客船载运乘客同时载运危险货物;

(十一)客船未向乘客明示安全须知、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

(十二)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安全装卸、积载、隔离、系固和管理货物;

(十三)其他违反海上航行、停泊、作业规则的行为。


第一百零四条

国际航行船舶未经许可进出口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五条

船舶、海上设施未经许可从事海上施工作业,或者未按照许可要求、超出核定的安全作业区进行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暂扣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从事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未按规定提前报告海事管理机构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八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一)未经许可进出港口或者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

(二)未按规定编制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配备相应的消防、应急设备和器材;

(三)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和安全作业操作规程的要求从事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


第一百一十条

船舶、海上设施遇险或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存在瞒报、谎报情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二十四个月;情节严重的,对违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第一百一十一条

船舶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受处罚者终身不得重新申请。


第一百一十二条

船舶、海上设施不依法履行海上救助义务,不服从海上搜救中心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有关单位、个人拒绝、阻碍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温馨提示

《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的一大亮点就是强化船员管理,希望船员朋友们好好学习相关法律条文,强化法律意识,充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违章扣分扣证,共同促进航运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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