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事局关于加强登记船舶信息报告的通告
通告2021年第11号 2021年3月22日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为加强船籍港船舶安全管理,促进航运公司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等规定,现就加强江苏海事局辖区登记船舶信息报告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船舶所有人应向船籍港登记机关报告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经营人、管理人的办公地址(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其中,光船承租人、经营人、管理人信息报告不迟于相应协议签订后的15个工作日。报告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告变更情况。
二、登记船舶连续停航30天以上的,船舶所有人应向船籍港登记机关报告停航起始日期、预计停航时间、停航地点等信息,报告时限不迟于进入停泊水域的15个工作日。
三、登记船舶因沉没灭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向船籍港登记机关报告沉没日期、沉没地点、确定无法打捞日期等信息,报告时限不迟于确定无法打捞后的15个工作日。
四、登记船舶重大改建、拆解的,船舶所有人应向船籍港登记机关报告改建(拆解)开工日期、预计完成时间,改建(拆解)地点、船厂等信息,报告时限不迟于相应开工日期后的3个工作日。
五、登记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失控等险情,或被违法处罚、安检滞留的,船舶所有人应向船籍港登记机关报告有关时间、地点、受损照片、安检报告、处罚决定书等信息,报告时限不迟于相应事件发生或被告知后的48小时。
六、船舶所有人应按标准向船籍港登记机关提交船舶电子照片,其中新造和新转入登记船舶应在办理登记时提交,现有登记船舶提交时限不迟于2021年6月30日。2022年起,每年1月份提交船舶当月电子照片。
七、船舶所有人应于每年1月份向船籍港登记机关汇总报告上一年度船员配备情况信息。
八、为便于信息报告,我局将开发应用船籍港信息报告系统,船舶所有人应按要求使用系统,并熟练系统操作。相关系统应用前,船舶所有人暂以书面形式向船籍港登记机关报告(各船籍港登记机关联系电话见附件)。
九、船籍港登记机关将通过信息核查、监督检查、举报核实等方式对船舶所有人报告的信息进行核对。船舶所有人不及时、如实报告上述信息的,将依据《江苏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规定(试行)》采取信用管理措施。
十、有关单位或个人发现未按规定报告信息的,可向我局所属船籍港登记机关举报。举报属实的,我局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特此通告。
附件
各船籍港登记机关信息报告联系电话
序号 | 登记机关 | 联系电话 |
1 | 江苏海事局 | 025-83520207 |
2 | 南京海事局 | 025-83520611 |
3 | 镇江海事局 | 0511-85306247 |
4 | 扬州海事局 | 0514-80979158 |
5 | 泰州海事局 | 0523-86687602 |
6 | 常州海事局 | 0519-81586846 |
7 | 江阴海事局 | 0510-80670112 |
8 | 张家港海事局 | 0512-80152716 |
9 | 南通海事局 | 0513-81150081 |
10 | 常熟海事局 | 0512-52698030 |
11 | 太仓海事局 | 0512-538165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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