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14年的讨论和准备,国际海事组织(IMO)召开的成员国外交大会于2004年2月13日在伦敦通过了《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与控制公约》。该公约已于2004年6月1日开放供各国正式批准接受。出席外交大会有74个成员国和1个联系会员,还有来自20个政府间和非政府间组织的观察员。《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与控制公约》共有22个条款和一个规则附则,附则包括了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公约的主要点如下。
生效
公约第18条规定公约在合计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35%的至少30个国家批准之后12个月后生效。
一般责任
根据公约第2条“一般责任”的规定,各当事国应保证全面充分地实施本公约及其附则的规定以通过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来防止、减少和最终消除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传播。公约当事国有权在符合国际法的前提下,独自或与其它当事国联合采取更严格的措施来防止、减少或消除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传播。当事国应确保依照本公约进行的压载水管理对其或其他国家的环境、人员健康、财产或资源不造成比其所预防的更大的损害。
接收设施
根据公约第5条“沉积物接收设施”,各当事国应确保在其指定的进行压载舱清洗和维修作业的港口和码头内提供充足的接收设施接受沉积物。此类接收设施的操作不应造成船舶的不当延误,并应安全地处理这些沉积物而不损害或破坏其或其他国家的环境、人员健康、财产或资源。
科技研究与监测
公约第6条涉及科技研究与监测,要求各当事国单独或联合努力促进并推动压载水管理的科技研究,并监测在其管辖水域内的压载水管理的效果。
检验、发证和检查
船舶应接受检验和发证(第7条),并可接受港口国监督官员的检查(第9条)。港口国监督官员可核实船上是否配备了有效的证书,检查压载水管理记录簿和(或)对船舶的压载水进行采样。如果有疑问可对船舶进行详细检查。“执行检查的当事国须采取步骤,确保船舶在不会对环境、人员健康、财产或资源产生有害的威胁后才可排放压载水。” 应尽力避免使船舶受到不当的滞留或延误(第12条)。
技术援助与地区性合作
根据公约第13条-技术援助、合作和地区性合作, 公约当事国承诺直接或通过国际海事组织和其他适当的国际机构,就控制和管理船舶的压载水和沉积物向需要技术援助的当事国提供支持以帮助培训人员;确保相关技术、设备和设施适用;进行联合研究和开发项目;和采取以有效实施本公约及IMO制定的相关导则为目的的其他行动。
公约附则:公约附则主要涉及技术性要求,共包括五个部分
A部分--总则
本部分包括定义、适用和免除。其中第A-2条规定:“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压载水的排放必须根据本附则的规定,通过压载水管理进行。”
B部分--船舶的管理和控制要求
船舶应配备并实施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压载水管理计划。船上压载水管理计划应针对每一具体的船舶并包括为实施压载水管理要求和措施所采取的行动的详细描述。
船舶必须配备压载水记录簿以记录压载水加装的时间、为压载水管理目的而进行的循环和处理、及压载水的排放等。除此之外还应记录压载水被排放到接收设施的时间和意外或其他异常的压载水排放事件。
第B-3条规定了对船舶的压载水管理要求
2009年前建造的船舶,压载水容量在1500和5000立方米之间的,应在2014年前至少实施满足压载水更换标准或压载水性能标准的压载水管理,此后,应至少满足压载水性能标准。
2009年前建造的船舶,压载水容量小于1500立方米或大于5000立方米的,应在2016年前至少实施满足压载水更换标准或压载水性能标准的压载水管理,此后,应至少满足压载水性能标准。
2009年及之后建造的压载水容量少于5000立方米船舶,应进行至少满足压载水性能标准。
2009年—2012年之间建造的压载水容量为5000立方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在2016年前至少实施满足压载水更换标准或压载水性能标准的压载水管理,此后,应至少满足压载水性能标准。
2012年及以后建造的压载水容量为5000立方米及以上的船舶,应至少满足压载水性能标准。
根据第B-4条关于压载水更换的规定,所有采用压载水更换的船舶,只要可能,应根据IMO制定的导则,在距离最近陆地至少200海里和水深至少200米以上的地点进行压载水更换。在船舶不能根据以上要求进行压载水更换时,此种压载水更换应在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进行,但在任何情况下,应距离最近陆地至少50海里并且水深至少200米。当无法满足这些要求时,可为船舶指定进行压载水更换的区域。所有船舶应根据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的规定对设计用来装载压载水处所的沉积物进行清除和处理(第B-4条)。
C部分--附加措施
一当事国可单独或与其它当事国联合对船舶采取附加措施,来防止、减少或消除通过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传播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
在此种情况下,该当事国应与毗邻或附近可能受到影响的国家进行协商并至少提前6个月(除非在紧急或疫情的情况下),通知本组织其设立附加措施的意向。可行时,应获得IMO的批准。
D部分 – 压载水管理标准
D部分包括一个压载水更换标准和一个压载水性能标准。可使用压载水更换来满足压载水性能标准。
第D-1条:压载水更换标准
进行的压载水更换的船舶应达到其所载压载水量的95%的更换量。对于使用注入排出法进行压载水更换的船舶,注入排出压载舱三倍容积的水量,应被视为满足上述标准。如果船舶能够证明满足了至少95%的更换量,注入排出少于3倍水量也可以被接受。
第D-2条:压载水性能标准
进行压载水管理的船舶排放的压载水每立方米应少于10个最小尺寸大于或等于50微米的和每毫升少于10个最小尺寸小于50微米但大于或等于10微米的可检出存活生物。指标微生物的排放不应超过规定的浓度。
作为人类的健康标准,指标微生物应包括但不限于:每100毫升含小于1cfu的有毒霍乱弧菌(01和0139)或每克(湿重)含小于1 cfu 浮游动物样品。每100毫升含250 cfu的大肠杆菌。每100毫升含100 cfu的肠道球菌。
第D-3条规定压载水管理系统必须由主管机关根据IMO制定的导则进行批准。这些包括使用化学物质或杀虫剂,使用生物或生物机制,或使压载水的化学或物理性质发生改变的处理系统。
试验型技术
第D-4条涉及试验型压载水处理技术,该条规定参加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测试和评估具有前景的压载水处理技术项目的船舶在符合相关要求方面将有五年的宽限期。
对标准的审议
第D-5条涉及IMO对标准的审议,要求IMO对压载水性能标准进行审议,审议应考虑到几种标准,包括安全事宜、环境的可接受性、实际可行性、费用与效果和生物有效性。
E部分--压载水管理的检验和发证要求
E部分对船舶压载水管理的初次检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和相关发证的要求。该部分的附录给出了压载水管理证书格式和压载水记录簿格式。
外交大会决议:此次外交大会还通过了以下四个相关的决议:
决议1: 关于IMO根据公约专门制定一系列导则的未来工作决议。
决议2: 关于在审议D-5条规定的标准中应用决策工具的决议。
决议3: 关于促进技术合作和援助的决议。
决议4: 关于未来对公约附则审议的决议。
公约附则B部分规定的压载水管理时间表:
船舶建造时间
压载水容量(立方米)
管理要求
2009年前
1500-5000
2014年之前至少满足压载水更换或压载水性能标准,其后满足压载水性能标准
2009年之前
<1500或>5000
2016年之前至少满足满足压载水更换或压载水性能标准,其后满足压载水性能标准
2009年或之后
<5000
至少满足压载水性能标准
2009年或之后但在2012年之前
5000或以上
2016年之前至少满足满足压载水更换或压载水性能标准,其后满足压载水性能标准
2012年或之后
5000或以上
至少满足压载水性能标准
关于IMO 97年导则(A.868(20)决议)的地位
IMO于1997年以A.868(20)决议通过了一个《关于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减少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传播的导则(指南)》。现在既然IMO已通过了新公约《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与控制公约》,原来导则的地位将会如何呢?虽然人们经常将A.868(20)决议及其导则称为是自愿性的,但根据国际法,由联合国负责海运规则的组织IMO大会一致通过的该导则实际上确实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该导则的第11节要求各个国家通过本国立法实施或执行其中的有关规定。根据《联合国海洋法》,沿岸国可以按照国际上普遍接受的标准来制定法律保护海洋环境。毫无疑问,A.868(20)决议符合这一要求。
A.868(20)决议和导则为我们提供了一整套实际措施。如果完全实施,将会大大地减少通过船舶压载水的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传播。该导则为各国实施压载水管理措施提供了一个完整、标准、国际认可和正式接受的基础。从法律角度上,公约的通过并不会影响A.868(20)决议的地位。A.868(20)决议和导则仍然具有上述的法律地位,各国仍然可以继续实施该导则。新公约并未明确规定公约将取代A.868(20)决议。将来公约生效了,只要不相互矛盾,各国仍可同时实施新公约和A.868(20)决议。当然,如果真的存在矛盾,应适用公约的规定。考虑到公约在实际措施方面很大程度上是基于A.868(20)决议制定的,为实施公约和导则所采取的行动并不会削弱公约的作用,相反会使各个沿岸国更好地为其做好准备。不过,尽管目前公约还未生效,IMO还是建议各海事主管机关现在就应朝着实施公约的方向做准备。
廖铭胜编译于IMO杂志
英文题目:
Brief Introduc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Control and Management of Ships’ Ballast Water and sediments Newly Adopted by IMO
摘要:本文介绍了国际海事组织(IMO)新通过的《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与控制公约》的主要要求。包括公约本身的条款和技术负责的规定。该公约是IMO通过的第一个涉及生物入侵方面的海洋环境保护公约,将会对各国船队产生重要影响。
生效
公约第18条规定公约在合计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35%的至少30个国家批准之后12个月后生效。
一般责任
根据公约第2条“一般责任”的规定,各当事国应保证全面充分地实施本公约及其附则的规定以通过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来防止、减少和最终消除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传播。公约当事国有权在符合国际法的前提下,独自或与其它当事国联合采取更严格的措施来防止、减少或消除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传播。当事国应确保依照本公约进行的压载水管理对其或其他国家的环境、人员健康、财产或资源不造成比其所预防的更大的损害。
接收设施
根据公约第5条“沉积物接收设施”,各当事国应确保在其指定的进行压载舱清洗和维修作业的港口和码头内提供充足的接收设施接受沉积物。此类接收设施的操作不应造成船舶的不当延误,并应安全地处理这些沉积物而不损害或破坏其或其他国家的环境、人员健康、财产或资源。
科技研究与监测
公约第6条涉及科技研究与监测,要求各当事国单独或联合努力促进并推动压载水管理的科技研究,并监测在其管辖水域内的压载水管理的效果。
检验、发证和检查
船舶应接受检验和发证(第7条),并可接受港口国监督官员的检查(第9条)。港口国监督官员可核实船上是否配备了有效的证书,检查压载水管理记录簿和(或)对船舶的压载水进行采样。如果有疑问可对船舶进行详细检查。“执行检查的当事国须采取步骤,确保船舶在不会对环境、人员健康、财产或资源产生有害的威胁后才可排放压载水。” 应尽力避免使船舶受到不当的滞留或延误(第12条)。
技术援助与地区性合作
根据公约第13条-技术援助、合作和地区性合作, 公约当事国承诺直接或通过国际海事组织和其他适当的国际机构,就控制和管理船舶的压载水和沉积物向需要技术援助的当事国提供支持以帮助培训人员;确保相关技术、设备和设施适用;进行联合研究和开发项目;和采取以有效实施本公约及IMO制定的相关导则为目的的其他行动。
公约附则:公约附则主要涉及技术性要求,共包括五个部分
A部分--总则
本部分包括定义、适用和免除。其中第A-2条规定:“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压载水的排放必须根据本附则的规定,通过压载水管理进行。”
B部分--船舶的管理和控制要求
船舶应配备并实施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压载水管理计划。船上压载水管理计划应针对每一具体的船舶并包括为实施压载水管理要求和措施所采取的行动的详细描述。
船舶必须配备压载水记录簿以记录压载水加装的时间、为压载水管理目的而进行的循环和处理、及压载水的排放等。除此之外还应记录压载水被排放到接收设施的时间和意外或其他异常的压载水排放事件。
第B-3条规定了对船舶的压载水管理要求
2009年前建造的船舶,压载水容量在1500和5000立方米之间的,应在2014年前至少实施满足压载水更换标准或压载水性能标准的压载水管理,此后,应至少满足压载水性能标准。
2009年前建造的船舶,压载水容量小于1500立方米或大于5000立方米的,应在2016年前至少实施满足压载水更换标准或压载水性能标准的压载水管理,此后,应至少满足压载水性能标准。
2009年及之后建造的压载水容量少于5000立方米船舶,应进行至少满足压载水性能标准。
2009年—2012年之间建造的压载水容量为5000立方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在2016年前至少实施满足压载水更换标准或压载水性能标准的压载水管理,此后,应至少满足压载水性能标准。
2012年及以后建造的压载水容量为5000立方米及以上的船舶,应至少满足压载水性能标准。
根据第B-4条关于压载水更换的规定,所有采用压载水更换的船舶,只要可能,应根据IMO制定的导则,在距离最近陆地至少200海里和水深至少200米以上的地点进行压载水更换。在船舶不能根据以上要求进行压载水更换时,此种压载水更换应在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进行,但在任何情况下,应距离最近陆地至少50海里并且水深至少200米。当无法满足这些要求时,可为船舶指定进行压载水更换的区域。所有船舶应根据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的规定对设计用来装载压载水处所的沉积物进行清除和处理(第B-4条)。
C部分--附加措施
一当事国可单独或与其它当事国联合对船舶采取附加措施,来防止、减少或消除通过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传播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
在此种情况下,该当事国应与毗邻或附近可能受到影响的国家进行协商并至少提前6个月(除非在紧急或疫情的情况下),通知本组织其设立附加措施的意向。可行时,应获得IMO的批准。
D部分 – 压载水管理标准
D部分包括一个压载水更换标准和一个压载水性能标准。可使用压载水更换来满足压载水性能标准。
第D-1条:压载水更换标准
进行的压载水更换的船舶应达到其所载压载水量的95%的更换量。对于使用注入排出法进行压载水更换的船舶,注入排出压载舱三倍容积的水量,应被视为满足上述标准。如果船舶能够证明满足了至少95%的更换量,注入排出少于3倍水量也可以被接受。
第D-2条:压载水性能标准
进行压载水管理的船舶排放的压载水每立方米应少于10个最小尺寸大于或等于50微米的和每毫升少于10个最小尺寸小于50微米但大于或等于10微米的可检出存活生物。指标微生物的排放不应超过规定的浓度。
作为人类的健康标准,指标微生物应包括但不限于:每100毫升含小于1cfu的有毒霍乱弧菌(01和0139)或每克(湿重)含小于1 cfu 浮游动物样品。每100毫升含250 cfu的大肠杆菌。每100毫升含100 cfu的肠道球菌。
第D-3条规定压载水管理系统必须由主管机关根据IMO制定的导则进行批准。这些包括使用化学物质或杀虫剂,使用生物或生物机制,或使压载水的化学或物理性质发生改变的处理系统。
试验型技术
第D-4条涉及试验型压载水处理技术,该条规定参加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测试和评估具有前景的压载水处理技术项目的船舶在符合相关要求方面将有五年的宽限期。
对标准的审议
第D-5条涉及IMO对标准的审议,要求IMO对压载水性能标准进行审议,审议应考虑到几种标准,包括安全事宜、环境的可接受性、实际可行性、费用与效果和生物有效性。
E部分--压载水管理的检验和发证要求
E部分对船舶压载水管理的初次检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和相关发证的要求。该部分的附录给出了压载水管理证书格式和压载水记录簿格式。
外交大会决议:此次外交大会还通过了以下四个相关的决议:
决议1: 关于IMO根据公约专门制定一系列导则的未来工作决议。
决议2: 关于在审议D-5条规定的标准中应用决策工具的决议。
决议3: 关于促进技术合作和援助的决议。
决议4: 关于未来对公约附则审议的决议。
公约附则B部分规定的压载水管理时间表:
船舶建造时间
压载水容量(立方米)
管理要求
2009年前
1500-5000
2014年之前至少满足压载水更换或压载水性能标准,其后满足压载水性能标准
2009年之前
<1500或>5000
2016年之前至少满足满足压载水更换或压载水性能标准,其后满足压载水性能标准
2009年或之后
<5000
至少满足压载水性能标准
2009年或之后但在2012年之前
5000或以上
2016年之前至少满足满足压载水更换或压载水性能标准,其后满足压载水性能标准
2012年或之后
5000或以上
至少满足压载水性能标准
关于IMO 97年导则(A.868(20)决议)的地位
IMO于1997年以A.868(20)决议通过了一个《关于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减少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传播的导则(指南)》。现在既然IMO已通过了新公约《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与控制公约》,原来导则的地位将会如何呢?虽然人们经常将A.868(20)决议及其导则称为是自愿性的,但根据国际法,由联合国负责海运规则的组织IMO大会一致通过的该导则实际上确实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该导则的第11节要求各个国家通过本国立法实施或执行其中的有关规定。根据《联合国海洋法》,沿岸国可以按照国际上普遍接受的标准来制定法律保护海洋环境。毫无疑问,A.868(20)决议符合这一要求。
A.868(20)决议和导则为我们提供了一整套实际措施。如果完全实施,将会大大地减少通过船舶压载水的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传播。该导则为各国实施压载水管理措施提供了一个完整、标准、国际认可和正式接受的基础。从法律角度上,公约的通过并不会影响A.868(20)决议的地位。A.868(20)决议和导则仍然具有上述的法律地位,各国仍然可以继续实施该导则。新公约并未明确规定公约将取代A.868(20)决议。将来公约生效了,只要不相互矛盾,各国仍可同时实施新公约和A.868(20)决议。当然,如果真的存在矛盾,应适用公约的规定。考虑到公约在实际措施方面很大程度上是基于A.868(20)决议制定的,为实施公约和导则所采取的行动并不会削弱公约的作用,相反会使各个沿岸国更好地为其做好准备。不过,尽管目前公约还未生效,IMO还是建议各海事主管机关现在就应朝着实施公约的方向做准备。
廖铭胜编译于IMO杂志
英文题目:
Brief Introduc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Control and Management of Ships’ Ballast Water and sediments Newly Adopted by IMO
摘要:本文介绍了国际海事组织(IMO)新通过的《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与控制公约》的主要要求。包括公约本身的条款和技术负责的规定。该公约是IMO通过的第一个涉及生物入侵方面的海洋环境保护公约,将会对各国船队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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